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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1日 1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週質量報告
車損險高保低陪一經報道,引起了廣泛關注。近日保監會對此的回應説,投保人按何種方式確定機動車輛的保險金額有自由選擇權,並沒有強制要求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照一種固定方式確定保險金額。但是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保險公司的實際操作過程中,不管哪種投保方式,其實都存在高保低賠的問題。
保監會在答覆中説:各主要保險公司的車損險條款在確定保險金額時均允許投保人在三種方式中選擇。這三種方式一是“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二是“按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三是“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
絕大多數保險公司的合同中都寫明,如果不按新車購置價投保就算不足額投保,萬一齣險的賠償是按比例賠償。(示意圖:)比如實際價值五萬元的車,如果新車購置價被保險公司確定為十萬元,那麼消費者按十萬元投保才能得到足額賠償5萬元,按實際價值五萬元投保只能得到50%也就是2萬5千元的賠償。如果約定按四萬元投保則只能得到40%也就是2萬元的賠償。
保險法立法專家 陳欣: 就是説它沒有法律依據,在這裡面規定用新車購置價寫在保單裏邊,而且寫在保單裏邊這個數額是什麼,這有問題。我們純粹從保險理論上講,你可以有保險金額,你可以有保險標的的價值,但是保險標的的價值是重置成本減折舊,沒有説新車購置價的,所以從這兩點來説,它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