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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1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王 勇
⊙王 勇
今年以來,央行推出“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創新工具,形成了存款準備金工具體系,並通過準備金工具的交替使用落實穩健的貨幣政策的格局。
從很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多年的央行貨幣政策實踐來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通常被認為是貨幣調控的“烈藥”,因為法定準備率的微小變動也會引起社會貨幣供應總量的急劇變動,迫使商業銀行急劇調整和壓縮信貸規模,給社會經濟帶來激烈震蕩。為此,各國央行在調整法定準備金率時往往比較謹慎。不過,這種狀況在我國並不存在。比如,2008年,為了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入過熱,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脹,僅在2007年至2008年不到兩年的時間裏,央行就曾15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2010年至今,央行也已9次上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率頻繁使用,至少能説明法定準備金工具“勢單力薄”,單純使用效能不強。
要增強貨幣調控力度,進一步提高流動性回收效率,央行在運用存款準備金率工具方面就必須改革和創新。今年初開始實施的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正是今年央行在存款準備金這個貨幣政策工具方面的重大創新。實際上,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是對七年前實行的差別存款準備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它不但充分發揚了傳統的差別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優點,彌補了其以往的缺點,而且還針對當前經濟金融發展形勢以及金融機構發展的實際特徵有了大膽突破:第一,動態調整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由此前的全國性金融機構擴展到地方法人銀行;第二,此前的差別存款金率制度實行一次性原則,缺乏後續懲罰機制;而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制度是央行向金融機構明確了實施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的相關要素和規則,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狀況、杠桿、撥備、審計結論、信用評級、內控水平、信貸政策的執行情況等都將作為參考系數;第三,在具體操作方面,那些信貸投放增速過快以及資本充足率水平過低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會被差別對待,要求增加的準備金,將直接由那些從事信貸擴張業務的金融機構承擔,貸款增長較快的金融機構將會繳納更多的準備金,而不會因為部分金融機構的冒進而使全部金融機構受到懲罰。
正是由於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工具的“閃亮登場”,整個存款準備金工具的調控作用陡然提升,而且回收流動性的效果已經顯現。最新宏觀數據表明,為冷卻房地産市場,控制通脹,防止經濟過熱的一攬子政策措施似乎正在影響實體經濟。特別是,雖然1、2月固定資産投資保持穩健增長,但部分由於優惠稅收待遇到期後又受汽車銷售顯著放緩拖累,消費零售額令人失望。同時,住房相關的消費支出也是近期整體零售銷售放緩的原因之一,反映出住房政策緊縮後房地産交易疲軟。
不過,就目前來看,至少今年上半年,央行進一步回收流動性、穩定物價總水平的任務還相當艱巨,為此就更需要提高存款準備金工具組合的有效性。
首先,法定存款準備金管理應增強力度。筆者以為,可以採取提高幅度、降低頻率的辦法,以增強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控力度。比如假定3、4月CPI仍居高不下,下一次調整可採取擇機調整,一次100個基點。同時,可以適當調高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這一方面有利於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加快經營戰略轉型和産品創新,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
其次,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應走向常態化。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不光適用於當前經濟上行時期,也應當適用於經濟下行時期,並在常規化使用過程中引入“逆週期監管”理論,即在經濟上行時期要求商業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高撥備覆蓋率以及撥貸率、降低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監管要求等;而經濟下行時期反之。總之,要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金融最新動向及其影響,強調穩定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任務,以此抑制通脹,同時防止經濟出現大幅波動。
再次,存款準備金工具的實施還應與其他貨幣政策工具形成有效組合,以確保把貨幣信貸和流動性管理的總量調節與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更好地結合起來。在交替使用存款準備金工具的同時,配合利率、匯率、公開市場業務等常規性貨幣政策工具發揮作用,通過動態調整和試錯,形成抗通脹的政策工具“組合拳”,促使銀行信貸增長與實現社會經濟發展主要目標有機結合。另外,更要促使銀行優化信貸結構,把信貸資金更多投向實體經濟特別是“三農”和中小企業。(作者係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