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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司副司長:不斷提高工傷保險保障水平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0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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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擴大保障範圍,切實保障遭受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傷害的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成為近年來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由國務院公佈施行以來,對於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範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社會各界呼籲對其進行修改,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2010年12月,國務院公佈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並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筆者採訪了參與此條例修訂工作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副司長魯士海。

  提高一次性

  工亡補助金

  近年來,工亡職工工傷待遇特別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偏低,是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大幅提高工傷保險保障水平特別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這次條例修訂的一大亮點。但對於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否實行全國統一標準,在條例修訂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不同地域工資水平、物價水平和生活水平不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也不應該相同。

  魯士海認為,大幅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並且實行全國統一的標準,不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與原標準相比,均有大幅提高,各地區工亡職工遺屬的基本生活都得到了更好、更高水平的保障,這體現了條例修改的本意,且解決了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在同一次事故中工亡的職工因來自不同地區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存在較大差異等問題。另外,工亡待遇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還包括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長期待遇,這些待遇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計發的,可以兼顧到不同區域工資水平和生活水平不同的問題。

  最後修訂的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算工傷

  在條例修訂過程中,是否繼續保留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不同的看法。有意見認為不必再保留,工傷保險主要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並不等於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且2006年以後,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強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

  魯士海認為,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逐步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的職業傷害擴展到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傷害,是世界工傷保險發展的大趨勢,而且原工傷保險條例已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了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從以人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出發,工傷職工已有的權益不宜削減,應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最後,經過公開徵求全社會意見,各方意見趨於一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在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中不但保留了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還進一步擴大到了包括非機動車傷害在內的交通事故傷害,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預防費

  列入保險基金

  在條例修訂過程中,人們對於是否需要將工傷預防的有關費用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存在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在我國工傷預防還沒有成熟的經驗,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費用易出現濫用、挪用問題,目前還不宜將工傷預防費用列入基金支付範圍。

  魯士海認為,“預防優先”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理念,通過開展工傷預防,避免或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是保障職工權益的最佳選擇。在這方面國際上有成熟的制度可以借鑒,國內也已有部分地區的成功實踐可以總結。至於資金使用中的風險問題,可以通過制定完善的管理辦法加以解決。

  最後,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中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的支付”的規定,同時規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鄭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