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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高保低賠”成普遍現象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30日 0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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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專家:條款制定應尊重險企和投保人共同利益

  本報訊(記者陳誠)“為什麼保險公司制定的條款都是以自己的利益為出發點,消費者的利益誰來保護呢?”近日,央視報道了許多保險公司車險高保低賠的普遍現象,引起了眾多車主的疑問。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武漢也存在高保低賠的情況。

  所謂高保低賠,即保險公司的車險保單中,舊車按新車價值核定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事故後卻按車輛市場實際價值理賠。根據央視的報道,一位北京車主2003年買的車,到2010年車損險保險金額被定為19萬多元,即這輛車如果被撞壞了他最多能獲賠19萬多元。但仔細翻閱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卻發現賠償處理條款中寫明,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就是説投保的是19萬,但如果這輛車發生損失,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舊車的價值,也就是10萬塊錢。

  記者在武漢市場調查發現,高保低賠的現象也比較普遍,但是也有區別。武漢人保車險部的負責人向記者舉例説,一輛捷達車車損險可以10萬元投保,也可以5萬元投保,消費者可以按照投保額的比例獲賠,不過最終獲得的全損險肯定不會多於投保額。車主獲得的賠付應該是低於保額的,一般是根據二手車的市場價格來賠付。

  與此同時,保險業內一位資深人士表示,雖然存在高保低賠的現象,但不能簡單看全損一個方面。他認為,一般出險車出現全損的情況畢竟是少數,在所有報案中也就3%的樣子。“大部分車出現的損失都是修理、零配件”他説,一輛車所有的零配件的價格拆開計價,大約是這輛車車價的3~7倍,保險公司更多承擔的是這部分風險,應該綜合看待高保低賠的現象。

  車主吳先生向記者表示,“從消費者的角度考慮,保險公司收費高昂,條款存在‘霸王’的嫌疑”。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保險系主任劉冬姣教授表示,保險條款的制定應尊重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共同利益,而且應該以消費者的需求為制定原則。“目前一些保險合同雖然是以尊重合同協定為前提,但是更應該以人為本”一位業內人士也認為,這反映了我國保險業的不成熟,在保險合同、車險條款上,仍有不少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