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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伏車險中的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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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網消息 吳睿鶇(河北 公務員)

  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後的價格賠償。這一霸王條款讓保險公司“前後兩頭佔便宜”,卻讓車主吃了啞巴虧。寧波市集裝箱運輸協會會長王偉國匡算後發現,他們協會的8000多輛車8年多交了1個多億的保費。昨日,央視《每週質量報告》對此現象進行了曝光。(3月28日《北京晨報》)

  所謂“高保低賠”,是指保險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價值收保費,後來到消費者來理賠時又説不賠,來坑騙消費者。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高達1.99億輛,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執行的都是高保低賠的條款。這意味著,倘若按集裝箱運輸協會來匡算全國機動車保費的話,那麼,一年就要多繳3000億保費。

  隨著央視以及眾多媒體的跟進,這項不公平的保險條款有可能壽終正寢,成為歷史。然而,筆者覺得,“高保低賠”只不過是撕開了車險潛規則的“冰山一角”,有更多霸王條款,仍“潛伏”在車險中。

  先説車險中的“無責條款”。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此明顯的“無責不賠”條款,並沒有大大方方地寫在“責任免除”中,反而躲躲閃閃地以八號字的字號,寫在了“賠償處理”中。《保險法》明確規定,對於責任免除部分的條款必須清晰明示給消費者。但是在絕大部分保險公司交給消費者的格式合同中,這一條款卻“猶抱琵琶半遮面”,惟恐被人發現。這不但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而且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

  再説交強險浮動費率。不妨先瀏覽一下其中的一些苛刻規定,比如,酒後駕駛行為的費率上調30%;闖紅燈一次,費率上調10%;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和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的,費率上調20%。發生其他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5次(含)以上的,保費也將上調30%。而降低保費的條件,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上一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0%;上兩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5%;上三個年度未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20%等。據統計,在北京,一年下來,有違章記錄的車輛大概在97%,所以,要想享受優惠的費率,恐怕比登天還難。

  車險中還有很多讓人難以理解的霸王條款。比如,意外撞傷、撞死親屬,不能獲得死亡賠償,就不太合理。我覺得,保監會有必要對車險費中涉及到不合理的規定,進行一次徹底“大掃除”,尤其要對“霸王條款”,凡是與《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有明顯衝突的,果斷叫停,這不僅能保障車主的切身利益,也能讓車險賠償體現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