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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高保低賠 保監會不可卸責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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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後的價格賠償。這一霸王條款讓保險公司“前後兩頭佔便宜”,卻讓車主吃了啞巴虧。央視記者對經營車輛保險業務的數十家保險公司調查發現這些保險公司都在這樣執行,“高保低賠”已經成為潛規則。而在中國保監會文件批復的基本條款樣本中,保險基本條款的原則與各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完全一致。(3月28日《北京晨報》)

  説來慚愧,作為一名近十年的資深車主和投保人,我從來沒有研究過車險合同,但每年辦理車險的時候我都納悶:車越來越舊了,保險金額為什麼不見降低呢?現在,我終於知道了答案。

  財産保險當然應以財産的實際價值為基準,車輛的價值每年都要折舊,車險的保額當然也應該跟著打折,這本來是理所當然的事兒。如果保險公司非要一直按照新車的價值辦理,那在理賠的時候至少也應該按照新車的價值來辦,這樣才是對等的———豈有按新車收錢按舊車理賠的道理?但中國的保險公司竟然一直都是這麼幹的。

  報道稱這已經成了“潛規則”,這種説法其實很不貼切,因為“潛規則”都是不成文的,而“高保低賠”卻是白紙黑字地寫在保險合同中,這就是説這種“霸王條款”是地地道道的“明規則”!

  企業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這無可非議。板子也不應只打在保險公司的屁股上,而承擔主要責任的應該是保監會———我實在無法理解,作為政府授權的監管機構,保監會怎麼能把如此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作為基本的“樣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中國保監會難道不知道嗎?

  從名稱中就可以看出,保監會是監督管理保險行業的機構。擬訂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規則、依法對保險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是保監會的主要職責。也就是説,保監會既是保險企業的保監會,更是被保險人的保監會。當保險企業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時候,保監會應該予以制止和處罰。然而,保監會不僅不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反而把顯失公平的條款作為統一的行業規則。

  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的基石。為公平正義計,保監會就應該儘早廢除“高保低賠”的條款。

  □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