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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保險公司按照新車的價格收取相應的保險費,但理賠時卻按照汽車折舊後的價格賠償。這一霸王條款讓保險公司“前後兩頭佔便宜”,卻讓車主吃了啞巴虧。寧波市集裝箱運輸協會會長王偉國匡算後發現,他們協會的8000多輛車8年多交了1個多億的保費。央視《每週質量報告》對此現象進行了曝光。
本報訊 北京車主高先生2003年買了一輛轎車,2010年,他的車損險保險金額被定為19萬多元,即這輛車如果被撞壞了,他最多能獲賠19萬多元。
但記者仔細翻閱了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卻發現賠償處理條款中寫明,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機動車發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發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也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車主委託代理人儲諒稱,“就是説我投保的是19萬,但如果這輛車發生損失,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給我舊車的價錢,也就是10萬塊錢。多出來的這9萬塊錢所對應的保費算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不僅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寧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連續9年在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海曙區支公司投保,其中車頭部分是按新車價88920元投保。2009年,這輛車發生車損事故。保險公司表示,車頭部分按折舊只能賠20896.20元。周定海認為明顯不合理,於是到法院起訴。法院卻判周定海敗訴。
判決書中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説,周定海的車按88920元的新車價投的保,投保時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元。那麼超過20896.2元部分的68023.8元所涉及的保險金額是無效的。
周定海的律師認為,保險公司讓車主投了超出有效範圍的保險,一旦出險就説超出車輛實際價值的投保無效,這涉嫌欺詐。
周定海是寧波市集裝箱運輸協會的會員,該協會會長王偉國説: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匡算,一年一輛車多交保費2000多元,協會共有8000多輛車,8年就多交了1個多億。
(據央視《每週質量報告》)
“高保低賠”是潛規則
央視記者對經營車輛保險業務的數十家保險公司進行調查後發現,這些保險公司都在執行舊車按新車價值核定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事故後卻按車輛實際價值理賠的條款。
這麼整齊劃一的行為是誰統一的呢?央視記者登錄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看到了保監會批復保險基本條款的文件。在批復文件後還附有基本條款樣本,這些基本條款的原則與各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條款完全一致。
保險法專家:
這樣的合同“不公平”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法中心教授陳欣曾參與2002年和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修改。陳欣對央視記者表示,“保險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價值收保費,後來又説不賠,不能前面佔好處,後面的壞處留給被保險人,這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高達1.99億輛,然而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執行的都是高保低賠的條款。這也就意味著絕大多數投了車損險的車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這一涉嫌欺詐的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