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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土地流轉須尊重農民意願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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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立凡

  從根本上説,無論土地開發利用的出發點多麼好,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益都不容剝奪

  地處東北“黃金玉米帶”的吉林省前郭縣,是全國十大商品糧基地之一。去年年底啟動“現代化農業示範區項目”後,1300多戶農民被劃入土地流轉的範圍。有媒體報道,儘管當地宣稱該項目對農民增收有好處,但也有一些農民算的賬是,同意流轉遠沒有自己種地收益大。日前,甚至發生了當地幹部進村強行上門“送錢”、卻被村民毫不領情“扔回”的事情。

  28日,當地政府表示未強制農民出讓土地。儘管各方説法不一,但有一點要明確的是,土地流轉,必須尊重農民的意願。

  上門“送錢”,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農民土地經營權的認可,也體現了基層幹部説服工作的不易。但就其性質而言,仍屬於應急式的強制補償。補償額度如何設定,是一次性補償還是按年補償,能否彌補農民認定的土地流轉後的利益損失,是否有機制性保障等等,均未明確。而沒有簽土地流轉協議就不能買種子化肥備耕的規定,更有剝奪農民正常生産權之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如果土地流轉沒有嚴格遵循法定原則,不僅不利於土地出讓的合理流轉,而且容易激發基層矛盾,使正常的生産和社會秩序遭受考驗。

  近年來,隨著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極為活躍,成為需要認真研究、制度跟進的一個經濟現象。當前,忽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以行政干預代替市場協商方式進行土地流轉的事情,並不鮮見。

  究其原因,在於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設計仍有改進空間。一方面,政府徵地與土地流轉之間的界線仍較模糊。在用較少行政成本實現大規模開發以帶動地方經濟的訴求下,不時出現以強制性手段代替市場配置功能的事情,導致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收益權受損。另一方面,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的主體也缺乏明確界定。比如,誰可代表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所有者與開發方協商?誰來決定土地經營權的市場作價?由於利益主體和利益分成機制不清晰,如果農民參與度不夠,就難免出現在利益判斷上與地方政府部門有落差的情況。在吉林前郭縣的事件中,當地政府部門通過土地規模開發經營實現規模效益的想法並沒有錯,農民維護自身利益也沒有錯。顯然,要縮小雙方對於土地效益的判斷落差,僅憑思想工作難以完成。

  從根本上説,無論土地開發利用的出發點多麼好,農民的正當土地使用權益都不容剝奪。真正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保值,還需要令其增值。這意味著,對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既應通過市場化的手段進行評估,以保證農民利益,也要通過企業化的運作,讓農民利益升值。唯有不斷地制度創新,農村土地才能得到合理開發利用,農民土地利益才能得以保護,並分享到農村土地利益升值後的開發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