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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朱燕)司機周某醉酒駕駛撞傷行人,受害者董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以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所有損失。
近日,二中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認為醉酒駕駛並不能作為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理由,判決支持了董某的請求。
2009年4月25日,在北京市通州區永順北街人行橫道處,周某駕駛小轎車將行人董某撞傷。交管部門認定,周某屬醉酒後駕車,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後,董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周某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時,司機周某係醉酒後駕車,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公司拒絕賠償。
通州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因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醉酒駕駛並非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直接賠償義務的免責事由。因此,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判決司機周某對於限額外的損失部分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共同賠償原告董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共計近十萬元,董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未獲法院支持。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提起上訴,強調肇事司機醉酒後駕車出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近日,二中院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九條 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
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 釋法
“醉駕傷人”非保險公司免責事由
對於該案的判決結果,通州法院民二庭法官張若琳介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存在醉酒等情形的,對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未明文規定對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除外責任。因此,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的規定,醉酒駕駛並非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直接賠償義務的免責事由。
另外,交強險條款作為國務院授權、保監會制定的部門規章,該條款第九條的免賠規定,並非法律和行政規章賦予保險公司的免賠權利,保險公司據此主張不承擔第三者強制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不應採信。
張若琳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是從保護受害人角度出發的,該案中,肇事司機周某酒駕,使得行人董某無法從強制險中獲得任何賠償,這對董某是不公平的,也違背了立法公平正義和保護公眾利益的初衷。
■ 探訪
保險公司:醉駕肇事只墊付急救費
昨日,就酒駕致人傷亡的理賠問題,某保險公司客服表示,在該公司購買交強險、發生事故理賠時,如果醉酒駕駛致使人傷亡,對於傷亡者的醫治方面的開支不予賠付,但可以墊付急救費用,此後將向醉駕司機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