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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0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胡劉繼
焦炭合約適應期現市場要求
大商所焦炭期貨合約和規則徵求意見稿已面向市場徵求意見。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近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焦炭期貨合約設計遵循了服務現貨市場、適應産業發展趨勢、兼顧公平和均衡等原則,使之既貼近現貨市場實際,又適應期貨市場規律,發揮市場功能服務産業發展。
對於焦炭合約交易單位大的主要原因,大商所相關負責人解釋稱,是焦炭的市場規模巨大,其2010年産量約為3.80億噸,價值約7000億元,遠遠超過大商所現有品種。另外,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壯大,一大批實力比較雄厚的投資者開始關注並進入到商品期貨市場中來,因此較小合約規模不適應焦炭這一品種。同時考慮到焦炭生産、消費和流通規模大致為1000噸的整數倍,為便於倉儲管理和交割,將交割單位設為1000噸。
在合約最小變動價位方面,根據價格波動情況及交易習慣,大商所將最小變動價位定為1元/噸,這一設計可避免因買賣價差間距太小、無效報價過多而降低了交易效率,或因間距太大可能會大幅降低合約的流動性。
大商所品種部研究員李洪江表示,大商所選擇焦炭中的冶金焦作為合約標的,冶金焦佔我國焦炭總量的90%以上。
“根據現貨市場實際情況,把符合主流的、代表未來發展趨勢的高爐需求的焦炭設置為標準品。”李洪江表示,總體來看,焦炭期貨合約交割標準品大致相當於國標的一級焦,這部分産品約佔總消費量的40%左右;替代品大致相當於國標中的一級半至二級焦,産品流通量約佔總量的40%左右,標準品和替代品覆蓋了總消費量的80%左右。
大商所總經理劉興強表示,在交割制度上,根據焦炭特點,設計了廠庫和港口倉庫並行交割的制度,鼓勵非標準倉單開展期轉現交割,引入第三方質檢機構進行仲裁,優化倉單流程,按照標準水分折算計重等。
劉興強説,在交割地選擇上,考慮焦炭品種點對點貿易方式、物流流向及流量、區域內價格特徵等因素,在華北等焦炭貿易活躍地區選擇河北、山東、天津、江蘇(連雲港)等地作為基準交割地,山西作為焦炭期貨非基準交割地。
焦炭期貨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比例分別設定為4%和5%,李洪江表示,一方面,從焦炭現貨價格波動情況看,價格代表性較強的華北地區2008年至2009年前三季的焦炭現貨價格日漲跌幅度超過4%的僅佔1.7%,低於4%的約佔98.3%,目前的設置水平可以覆蓋大多數情況下焦炭價格的波動。
另一方面,考慮既要能夠防範市場風險、保證市場安全運行,又必須考慮現貨企業套保成本及投資者積極性,增強市場的流動性。
上周,中國證監會批准了大商所開展焦炭期貨交易,而大商所亦就焦炭期貨合約和規則草案向市場徵求意見。
大商所從2007年即開始研究焦炭期貨品種,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焦炭期貨合約的設計工作,于去年上報證監會。在3月28日交易所完成合約意見徵集後,將在徵集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合約內容,通過理事會審議後報請證監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