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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環境信息公開保障公眾核安全參與權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8日 07: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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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環境信息公開保障公眾核安全參與權

  早報特約評論員 潘洪其

  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有關負責人3月26日介紹,設在黑龍江饒河縣、撫遠縣、虎林縣的三個監測點的氣溶膠樣品中檢測到了極微量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初步確認係來自日本核電站事故放射性物質的釋放,所檢測出的放射性劑量值小于天然本底輻射劑量的十萬分之一,仍在當地本底輻射水平掌握範圍之內,不需要採取任何防護行動。全國其他地區的氣溶膠取樣監測點尚未發現人工放射性核素,目前我國環境輻射水平仍在本底範圍內。

  自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發生核泄漏事故後,環保部每天發佈全國主要城市輻射水平以來,26日黑龍江三個監測點檢測到極微量核放射物,是首次確認日本核電事故的放射性物質“擴散”到了中國,儘管其影響細微到完全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但環保部仍在第一時間全面、如實地公開這一信息,體現了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上的自覺和擔當,值得稱道。

  連日來,環保部門的環境輻射信息發佈,讓公眾知道了“空氣吸收劑量率”、“天然本底輻射水平”、“氣溶膠”等與核監測有關的指標和概念,了解到日本核放射物質的影響在擴散過程中將如何發生變化等知識。同時,環保部相關機構的官員接受採訪,針對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的事故原因,從中國核電廠選址及設計對預防海嘯的考慮、萬一發生嚴重事故如何確保安全殼完整性等方面,説明中國新建核電廠有較高的安全水平。這些都從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的角度,較好地滿足了公眾知情權,起到了釋疑解惑、穩定人心、穩定社會的積極效果。

  上述核安全信息公開工作之所以卓有成效,與環境信息公開已成為環保部門一項“優勢職能”分不開。一個突出的例子是,2007年4月5日國務院發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當年4月11日環保總局(2008年機構改革時組建為環保部)就發佈《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成為第一個出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的中央部門。然而,環境信息公開不僅要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要滿足公眾對環境事務的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以參與權為核心)。西方發達國家核電站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表明,公眾對國家發展核電的參與程度,決定了公眾對發展核電的接受程度,廣泛而充分的公眾參與,不但有助於國家核電戰略的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也能讓公眾和政府一道有效分擔核電監管與治理的任務,即便發生核電事故,公眾參與也有助於政府採取更得力的處置措施,將事故危害和影響控制在最小限度。

  中國公眾的環境參與之路並不平坦。2009年中國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該條例最初的徵求意見稿中,原本為公眾的環境參與設計了詳盡、具體的途徑,使公眾可以在各種土地利用規劃、區域建設規劃及工業、農業、能源、水利等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中,發揮實質性的參與作用和影響力,但《條例》正式通過時,刪去了公眾參與的大部分內容,只留下了幾條照搬自《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原則性規定。鋻於法律保障不力和社會發育不足,公眾的環境參與明顯滯後於環保部門的環境信息公開,在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需要充分發揮環保部門環境信息公開的作用,為公眾的環境參與搭建廣闊的平臺,推動公眾參與到核安全事務等多方面環境事務中來,切實保障公眾在核安全事務中的各項權利。(作者係北京青年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