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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控制目標應該怎麼定?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8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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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庶民

  記者李庶民“新國八條”要求各城市一季度向社會公佈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以下簡稱“房價目標”),然而,從目前少部分城市已公佈的房價目標看,似乎與公眾的期待還有距離。這些城市大多將房價目標與居民收入、GDP及全國平均值挂鉤,如瀋陽是“不高於本年度GDP增長速度”,昆明是“不超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水平”,貴陽則是“不高於去年全國平均值”。個別城市將房價目標量化為具體數值,但仍然不低,如銀川房價漲幅控制在低於10%,蘭州則為不超過9%。

  房價目標應該怎麼定?筆者覺得,我們既要關注各城市何時公佈房價目標,也要關注公佈的是怎樣的目標,警惕“房價目標”這一硬約束被消解于無形。

  “房價漲幅不超過人均收入增長”無法緩解居民住房問題。以現在的收入水平,大家普遍認為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如果今後房價還保持與收入同速增長趨勢,那就意味著房價將永遠過高。對居民來説,可支配收入是一種收益,而房價、物價是一種支出,二者從正反兩個方向決定了居民生活水平。如果房價、物價與居民收入保持同樣增速,那麼,居民收入的增長就被完全抵消,經濟發展還有什麼意義?況且,近幾年房價一直過快上漲,遠遠超過居民收入增長,已經透支了未來的上漲空間。

  “房價漲幅不超過GDP增長”也無法達到遏止房價過快上漲的目的。2010年全國房價平均漲幅9.99%,而GDP增長為10.3%,從全國層面看,可以説去年已經做到“房價漲幅不超過GDP增長”了,但2010年的房價水平顯然難以讓人們滿意。在調控進一步升級的2011年,把房價漲幅定在“不超過GDP”這個早已達到的位置,還有什麼價值呢?況且,各地普遍存在GDP的衝動和競賽,挂鉤GDP的房價目標註定不會低,連“看上去很美”都達不到。

  “房價漲幅不超過全國平均值”更缺乏現實意義。如果説漲幅不超過去年全國平均值,那麼,理論上最終2011年全國房價還可保持與2010年一樣的增速,這顯然無法令人滿意。如果是不超過今年全國平均值,那麼,這一數據需年底才能知道,調控過程將無法掌控。

  房價目標到底應該怎麼定?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像GDP、CPI一樣,確定一個具體數值,才便於掌控。“新國八條”要求各城市“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確定房價目標,政策本意是將上述諸因素作為制定房價目標的參考,而並非要求必須把房價目標表述成“不超過GDP漲幅”這樣模糊化的形式。

  如果一定要把房價目標與某指標挂鉤,那也應選擇合理的指標,“新國八條”提到的“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不應被忽視。衡量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房價收入比”就是一個重要的指標,而且它也是國際通行的判斷房價泡沫水平的工具。目前我國一線城市房價收入比明顯偏高,各地如將“降低房價收入比”作為房價目標,顯然更合理。或者,也可將房價與CPI挂鉤,2010年我國GDP增長10.3%,CPI增長3.3%,2011年的預期是GDP增長8%,CPI漲幅4%,後者均不超過前者一半。考慮到近年來房價漲幅遠超物價,那麼,將今年房價控制在“不超過CPI漲幅”才較為合理。

  不論是表述為具體數值,還是與某指標挂鉤,確定房價目標的根本問題是如何將房價保持在合理水平。現在的房價是否合理?答案不言自明。要讓不合理變成合理,方案無非是三個。第一,居民收入不變,房價下降;第二,房價不動,居民收入增加;第三,居民收入和房價都繼續上漲,但收入漲幅必須大大超過房價。從各地房價目標來看,沒有一個城市選擇讓房價下降或零增長,實際上都選擇了第三方案。那麼,按目前的房價和收入狀況,如果想在兩三年內實現房價達到合理水平,房價與收入的增速應該保持怎樣的比例?如果僅滿足於房價增速“不超過”居民收入或GDP增速,或繼續“上漲10%”,短期內能否實現“房價合理”的目標?這是一個簡單的數學問題,又是一個複雜的利益問題,但各地方政府應該作出負責任的抉擇。

  各地制定房價目標時的“心慈手軟”再次驗證了一個現象:落實調控政策時,凡是嚴厲的細則,就沒人效倣,凡是寬鬆的條款,則會紛紛借鑒。比如北京限購令對外地人納稅社保記錄規定了五年期限,就沒被其他城市效倣,而一些城市把房價目標與GDP和收入挂鉤的做法,就被別的城市紛紛借鑒。去年也是如此,“新國十條”公佈後,北京率先實行限購和第三套房停貸,沒有其他城市主動跟進;“二次調控”後,某直轄市把限購令範圍限定在“市內六區”,排除了郊區縣,這“溫柔”一招在今年升級版限購令中就被紛紛拿來,如貴陽規定限購範圍是一環內,成都是主城區,南京則是市區,等等。地方政府的這種博弈和討價還價,也推動形成調控的倒逼機制,即國家調控政策的指向和範圍越來越明確,第三套房停貸、限購令等都是如此。如果各地房價目標繼續溫柔和寬鬆下去,也許需要中央政府直接為各城市確定指標,或不得不啟動問責,若真如此,也就不要再抱怨缺乏“因地制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