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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8日 04: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據新華社3月27日電不法分子偽造銀行卡後在異地取款盜走存款7.7萬元,案件至今未破,儲戶陳先生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這起儲蓄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福清市法院一審判決:銀行對儲戶存款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被判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陳先生在福州一家商業銀行福清支行辦理了個人結算賬戶活期存款存摺和個人信用卡,至2008年9月5日,陳先生的該賬戶餘額人民幣7.73萬元。
2008年9月6日至9日間,陳先生的這個賬戶存款被人在異地ATM機上用取款卡取現和轉出人民幣7.7萬元。陳先生發現存款被盜取後,于2008年9月24日向福清市公安局報案,福清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但案件至今未破。
陳先生的存摺和信用卡未曾丟失,根據福清市公安局提供的銀行ATM機監控錄像資料顯示,在ATM機上操作的取款者另有其人,取款人操作所用的卡與陳先生所持卡在外形特徵上有明顯差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商業銀行,對儲戶存款進行嚴格的安全保護義務是其履行儲蓄存款合同的最主要義務,應當對因系統未識別真偽卡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銀行應當向陳先生支付存款7.7萬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