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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7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何學葵或涉嫌兩方面違規
從現有信息來看,綠大地或涉嫌兩方面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首先,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的何學葵,同時是綠大地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綠大地也可能涉嫌欺詐發行股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如果人民法院最終對何學葵作出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刑事判決,則投資者可以對何學葵、綠大地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其次,除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外,綠大地公司在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年報等相關文件中曾出現過多次信息披露違規情況。2010年7月10日,綠大地公告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處分的決定》,該決定明確認定了綠大地2009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信息披露違規。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屬於典型的虛假陳述行為。
針對上述兩方面行為,基於司法解釋第六條關於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前置程序”的限制,目前投資者以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及相關虛假陳述行為為由提起訴訟的可行性更大一些。前置程序要求,起訴必要條件之一是具備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綠大地作出的處分決定並不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所以將此作為起訴前置程序文件不具可操作性。因此,投資者應當隨時掌握證監會對綠大地立案調查的進展情況,並最終根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或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關於投資者起訴提示
關於起訴條件。首先,投資者應當在訴訟時效屆滿前提起訴訟,根據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為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日或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其次,投資者應當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買入股票,而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再次,投資者確實産生了投資差額損失。
關於被告的確定。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至二十四條之規定,投資者可將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被告,同時可以要求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無證據證明其無過錯的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投資者也可以就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損失將其作為被告,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如果參與發行上市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專業仲介服務機構在出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有弄虛作假等違反《證券法》的情況,投資者同樣可以將仲介機構作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
關於管轄法院。根據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則,投資者起訴綠大地應向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 (陶雨生 劉曉雨 作者單位: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