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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新規顯威 保險銀行同受罰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5日 2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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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葉琪 北京報道

  3月21日,一長串由天津保監局開出的有關銀保違規的行政處罰公告在保監會網站上赫然出現。

  遭到處罰的對象不僅涉及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銀行,而處罰原因均是在銀行違規銷售或宣傳保險産品。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下發後僅一週,各地監管部門對銀保銷售的監管力度已經明顯加大。

  險企再難打“擦邊球”

  津保監罰[2011]21號顯示,2010年12月,生命人壽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員印製含有誤導、欺騙內容的違規保險産品宣傳材料,並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津河北區獅子林大街支行和養魚池路支行使用違規宣傳材料銷售保險産品,受到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同樣因為銀保銷售違規遭到處罰的還有太平人壽天津分公司及其合作銀行,並且最近還有河北、廣東等地的保監局也紛紛公佈了多條銀保違規處罰公告,涉及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壽、泰康人壽等。

  剛下發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在第三十二條提出:“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使用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經總公司授權的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統一印製的保險産品宣傳資料,不得擅自印製代銷産品的宣傳資料或變更産品宣傳資料的內容。”

  記者了解到,雖然在去年銀監會單方面下發的銀保新規中,已經多處強調了銀保銷售的規範化,並且之後大多數商業銀行網點的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已經撤出,但免不了仍有一些“障眼法”的出現。比如在一些銀保産品宣傳頁中還清楚地印有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的姓名及手機號,甚至還有銀行直接把銀保産品和銀行理財産品放在一起,對客戶誤導銷售的情況仍頻頻發生。

  在北京某商業銀行網點,一位銀保負責人告訴記者,銀保銷售涉及銀行、保險兩大行業,因此在一些保險公司銷售人員看來,當初銀監會單方面下發的規範文件約束力還不夠,在保監會還沒有明確要求執行之前似乎還可以打打“擦邊球”。

  但如今從監管部門的一系列處罰動作來看,這類“障眼法”已經很難再繼續。記者注意到,在該銀行網點,過去那種自行印製的保險産品宣傳頁已難覓蹤影。

  銀行再難逃責任

  相對於以往常見的對保險公司的處罰,此次各地保監局對誤導銷售的銀行公開處罰令人關注,也以實際行動明確了《監管指引》中對銀行和保險公司責任的進一步劃清。

  津保監罰[2011]12號顯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津河北區養魚池路支行放任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擺放含有明顯欺騙、誤導內容的違規保險産品宣傳材料,並將上述違規宣傳材料在營業場所予以保留,受到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過去出現保險客戶對銀保産品的投訴時,銀行一般會讓客戶去找保險公司,認為客戶既然簽的是保單而不是存單,出了問題就得找保險公司負責。但每當客戶找到保險公司要求退保時,保單大多過了猶豫期,雙方的糾紛因此升級。

  在此次銀保新規正式出臺時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監管指引》明確銀行是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負責在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産品,對銷售過程承擔管理責任,對誤導銷售、錯誤銷售等行為負責。

  華夏人壽企劃部總經理萬俊動認為,在這種政策環境下,保險公司的培訓能力將成為銀行保險銷售的最重要的核心競爭力,各家保險公司的銀行保險業務競爭將會從銷售主導型逐步向服務主導型轉變。

  而上述銀保負責人透露,為了具體落實在銀保銷售中的責任劃分,該銀行將與合作的保險公司協商,對雙方簽訂的代理協議做進一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