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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4日 0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閻岳
什麼是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監管措施?深交所剛剛發佈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譴責標準(徵求意見稿)》就是一個。
創業板作為一個具有鮮明特色的新市場,與主板在服務對象、準入指標、運行制度和風險特徵等方面有若干明顯區別。因此,對創業板的監管更需細緻嚴格。公開譴責標準就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在部分條款上較主板和中小板更為嚴苛。
如針對創業板公司高成長、高風險的特點,公開譴責標準在第七條違規披露、不披露行為處分標準中,第一項指標為資産總額30%,即違規行為涉及金額達到資産總額的30%可觸發公開譴責;第二項指標為違規行為涉及損益金額超過2000萬即觸發公開譴責,均較中小板和主板嚴格。
公開譴責標準從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募集資金管理三個方面設定明確的違規標準。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的自籌資金、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等,達到規定標準的,都作為須公開譴責的情形,體現了對創業板募集資金從嚴管理,對相關違規行為從嚴打擊的原則。
超募是創業板公司廣受詬病的一個現象。昨日,《證券日報》披露,目前,創業板193家公司首發超募資金總額已高達933億元,佔創業板首發募集資金總額1503億元的六成,平均每家超募約為4.8億元。首批28家創業板公司中共有12家披露了2010年年報,買房、買地、買車成為它們使用超募資金的用途,這部分資金總額高達5.1億元,佔超募資金總額的12.2%。
由此可見,監管創業板僅靠一個嚴苛的公開譴責標準是不夠的。
2009年10月23日,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創業板正式啟動。一年多來,創業板市場規模穩步擴大、運行總體平穩,板塊特點逐步清晰,創業板對創業和創新的示範、引導作用以及在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初步發揮。
但深交所作為創業板的一線監管者,其在公開譴責的起草説明中也強調,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上述特點使監管工作面臨很多新的課題和挑戰,需要監管部門深入分析其運作的內在規律和風險因素,採取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監管措施。
直接退市制度就被人們看作是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監管措施之一。
創業板有獨特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參與其中的投資者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風險均有著清醒的認識,所以應堅決貫徹“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業界專家據此認為,創業板嚴苛的公開譴責標準肯定會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但既然是創業板公司,就應該儘快推出直接退市制度。否則創業板“三高”和投機炒作很難被有效遏制。
從兩件事上可以看出各方面對創業板的退市制度還是相當忌憚的。其一是管理層今年1月8日(週六)表示要“積極探索創業板公司的退市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1月10日(週一)創業板交易的154隻個股中,138隻下跌,指數跌幅高達2.98%。
其二,2010年9月1日,有消息稱,深交所已經向證監會遞交了關於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的正式報告,創業板退市公司最快有可能在2011年出現。當日,創業板指數重挫2.92%。
深交所理事長陳東征日前透露,創業板退市制度第二稿建議進老三板,但要增加交易所對直接退市的權利和制約,還建議交易所發出警告範圍擴大,不給企業造成借殼和重組的機會,交易所還要成立專門復審委員會,允許警告企業提出申訴。
市場敏感人士分析,創業板公開譴責標準出臺是不是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面市的前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