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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透露,新法將從股權結構、産品銷售、投資範圍三方面為基金業鬆綁
記者 方家喜 張莫 北京報道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經過近半年在業內徵求意見,備受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的完善工作已基本完成。業內預期,新基金法將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步入開放式發展的新階段。
“從政策取向上看,新基金法將為中國基金業鬆綁,法規將從股權結構、産品銷售、投資範圍上為行業創造更開放更寬鬆的發展環境。”原全國人大基金法起草工作組組長王連洲(微博專欄)表示。
據透露,《草案》共一百零三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組織形式、公開募集基金的服務機構及附則共十五章。中國證監會基金部有關人士透露,基金法的修改有三大取向,一是形成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二是進一步降低第三方銷售機構的準入門檻;三是適當放寬對基金運作的限制,擴大基金投資範圍。
截至目前,中國基金業已走到第十三個年頭,無論是基金資産管理規模,還是基金産品數量,都取得長足進步。目前,中國基金産品數量已超過600隻,資産管理規模超過2萬億元,基金公司也發展到62家。中國基金業如何實現提升和轉型,已成為監管和市場各方不可回避的問題。
據機構調查,98%的受訪基金公司高管認為,打破“制度束縛”是當前推動基金業發展的第一要務。2011年《基金法》修改能否瓜熟蒂落,由此帶來行業制度變革,成為基金業最渴望實現的夢想。
中國證監會基金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修改《基金法》,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基金管理人組織模式,形成多元化的股權結構。”
中國證券業協會前期的一份調研報告指出,隨著基金行業的持續發展,現行《基金法》已難以完全適應新型的基金公司組織結構以及股權政策發展的需要,公司缺乏長期穩定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當前的公司治理制度無法有效平衡基金持有人、員工和股東之間的利益,基金持有人難以得到效益優先的有效執行。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專欄)對記者表示,此次修法在基金組織形式上做了非常重要的修改。首先給了基金管理人兩種形式——公司型和合夥型;其次對基金的三種形式,即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在條文中作了規定。她説,未來的新基金法將會放寬股東準入門檻,促進競爭,將審核重點放在股東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記錄和專業履歷方面。據透露,在新《基金法》中將充分落實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將降低持有人開會的門檻,讓持有人真正可以在基金治理過程當中發揮治理的作用。
據了解,新基金法放寬了對證券基金銷售主體的限制。今年監管部門將陸續頒布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法規。新的《銷售管理辦法》將進一步降低第三方銷售機構的準入門檻,允許專業人士設立基金銷售機構,規範基金銷售行為,為第三方銷售機構的發展奠定法律基礎。
另據了解,《基金法》修改將提出建立開放式基金中央平臺,統一開放式基金業務數據交換協議,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為第三方銷售機構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鼓勵銷售機構在提供有效增值服務的基礎上提高收入,探索建立合理的第三方銷售機構盈利模式。
從《草案》看,未來“放鬆管制,加強監管”仍是監管層的主要思路。業內具體修改內容建議為,適當放寬對基金運作的限制,擴大基金投資範圍,對基金關聯交易適度“鬆綁”。
據透露,該修訂草案將監管範圍拓寬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並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允許員工持股計劃。
上海證券交易所分析師劉運宏表示,《草案》規定,基金管理人買賣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和承銷的股票或債券,以及基金管理人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時,應當遵循防範利益衝突、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在以前,這類投資活動是被禁止的。
另外,比較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第二條出現“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字樣的表述,另外將原規定中“其他證券投資品種”改為“投資品種”,去掉“證券”兩字。業內專家分析,這意味著此次修改將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託投連險等都納入監管體系,同時也為其他投資新品種預留空間。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專為非公開募集基金開闢一個章節。根據草案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後,可以開展公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