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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21: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産經新聞報
本報記者 王超綜合報道
3月18日,發改委下發通知稱,為適應新形勢下境外投資發展的需要,將地方企業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核權下放至地方發改委。這就意味著,在資金數額方面,地方的核準權限擴大了10倍之多。
一直以來,我國都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在引進外資的同時,也同樣重視對外投資。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中國境內投資者共對129個國家和地區的3125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590億美元,同比增長36.3%。
但是,“審批難”一直制約著我國資本“走出去”的桎梏。目前,一家中國企業“走出去”投資,花費在各政府部門審批上的時間是3至4個月,包括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等環節,如果是大型國企,還要先通過國資委、商務部反壟斷局的審批,等等。這樣做不僅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也會産生風險。
而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就是讓國內資本走出去更加方便。這一新規定使國家發改委的核準權限從金額上放寬了十倍,權限下放給地方發改委。同時,發改委還要求地方在審核項目中做到嚴格的政企分開。項目投資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産品技術方案等由企業進行自主決策、自擔責任和風險。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可能發生的政治、經濟、法律風險進行提示。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認為,下放部分對外投資項目核準權限,是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的投資開發需求。目前隨著中國企業越來越多走向海外,海外項目越來越大,3億美元項目現在看來已經是小項目,如中石油、中石化在海外的項目投資都涉資幾百億美元,因此下放權限確實順應目前的對外投資形勢。
更多國內非國有企業的外出投資也更有利於我國資源安全。目前,由於“身份”尷尬,中石油、中石化“走出去”購買資源,屢遭挫折。2005年中海油並購尤尼科失敗,中石油蘇丹項目、哈薩克斯坦項目的負面影響,都説明中國企業海外購買資源方式的困境,中國能源企業的“走出去”戰略也應有所改變。而非國有企業則沒有這份顧慮。它們的出擊恰好可以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
不過,有業內人士擔心,發改委僅僅是下放核準權限並不能最大程度上刺激中國企業“走出去”。他們的擔心在於,從對外投資整體管理體制看,一些根本性問題還未解決,企業“走出去”前,還是需要“把每個廟裏的‘和尚’都拜一遍”,才能拿到最終的許可。
而包括美國、日本、韓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是實行對外投資“一個窗口、分工處理”的模式。比如,美國對外投資的對外窗口是商務部,而日本則是財務省通過日本銀行統一受理。“這種模式可供中國參考,便於減少多頭審查帶來的時間成本,進而提高政府管理的便利化水平。”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所長陳小洪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
他表示,中國目前的核準辦法,是要求企業在對外投資前向政府部門提交項目及投資可行性報告,目的是為防止企業投資失誤。這一政策源於中國外匯儲備短缺和國企為投資主體的時期。但目前大背景已經改變——截至2010年底,中國外匯儲備餘額已達2.84萬億美元,連續5年居世界首位。中國外匯管理方向正在轉為“均衡管理”。
“政府職能應該由以監管為主,變為以服務為主,政府首先要完善對外直接投資的支持服務系統,在各方面協助企業預防海外投資風險。這種分類管理模式被世界上很多國家採用,中國可研究這些做法,並逐步試點推廣。”陳小洪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