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召回問題輪胎需制度驅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作者:王旭東

  錦湖輪胎質量問題經315曝光之後引發關注。其中國區總裁李漢燮在央視節目中鞠躬道歉,表示將在最短時間內召回問題輪胎,成為國內首例輪胎召回事件。有專家稱,錦湖輪胎召回有利於填補相關制度空白。

  召回制度,我們並不陌生。但就國內外對比來講,國內顯然尚未“與國際接軌”。有資料顯示:發達國家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就建立起完善的召回體系,與之相比,我國缺陷産品召回制度嚴重滯後。2004年,我國才出臺第一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此後,隨著一些群體安全事件的爆發,又相繼出臺了《藥品召回管理辦法》、《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和《食品安全法》中建立的食品召回制度。於是,就出現很多問題商品“僅在國外召回”,在中國卻可以“安身”。

  召回問題輪胎,能否“驅動”相關制度?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專家表示,錦湖輪胎的召回開了國內零部件廠家召回的先河,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件好事,因為以前召回都是針對整車企業,由於輪胎會使用在很多車型上面,這樣就比較複雜,此次召回有利於相關制度的制定。這也許僅是一家之言,也許只是一個預期或願景。眼下,缺陷産品召回的範圍很“骨感”,而缺陷産品卻很“豐滿”。制度的空白、法律的空白讓很多缺陷産品有生存空間。

  産品召回應該法制化。有觀點認為,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多頭監管協調難度大等原因則進一步加大了召回的難度。首先,無法可依成為召回的重大難點,除了汽車、藥品、兒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領域的産品召回,在中國尚無法可依。其次,由於侵權責任法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不完善,大大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此外,多部門協管增加了執法的難度。歸根結底,還是一個法律與制度問題。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法治不健全,市場經濟就會變形;法律不強制,缺陷産品就會“缺憾”。

  召回問題輪胎,更需制度驅動和法律驅動。有專業人士認為,完善的經濟立法是建立“産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因為依法規範廠商的經營行為,依法檢測認定産品,依法強制廠商召回問題産品是産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運作方式。綜觀實施産品召回制度的國家,無一例外都是經濟立法高度完善的國家。因此,有人提出,我國應儘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召回法》,並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等法規。制度建設和法制健全要“多輪驅動”,加大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