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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涉嫌虛假告知
銀行極少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有的還涉嫌虛假告知。報告的調研者登錄各銀行網站首頁查詢資費公佈情況,發現很多銀行的首頁上根本查不到銀行卡資費表,有些銀行雖然能夠查到但頗費週折。
首先,網上的資費標準並不是“最終標準”,各分行可以另立標準。 例如:一家銀行“藍卡一卡通”:網上的標準是每次10元,但挂失收費在廣西區分異地挂失與同城挂失。同城挂失收費10元/次,異地挂失收費為卡上餘額的2%,最低80元,最高200元;
其次,網上已公佈的標準模糊不清。調研者在另一家銀行的網站查詢到名為“銀行卡費率表”的收費表格,有一項“挂失手續費為40元每次”,而此前在網點查詢到是借記卡的挂失費僅10元一次。詢問客服才了解原來這40元每次是信用卡的挂失費,不是借記卡的。網上公佈的這份資費表根本沒有區分借記卡、信用卡,只是籠統地規定了一個費率,消費者通過這個表無法了解真正的收費情況。
又如,密碼重置費,銀行費率表中就一個標準。有的銀行是10元每次,有的銀行免費。
報告認為,銀行登出的資費表是總行標準,各分行還有自己的標準,儲戶不容易了解每家地方銀行的標準,那總行這份資費表對於消費者來説就是“忽悠”人的告知。
二、拆分項目 重復收費
報告發現,銀行將一個業務拆分成幾個小的業務進行單獨收費,實行雙重收費。
以年費為例,銀行稱年費用於清理“睡眠卡”。銀行認為,“睡眠卡”佔用了銀行系統的大量資源,影響了真正需要交易的客戶的交易速度。
銀行還收取小額賬戶費。某股份制銀行工作人員表示,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主要是很多閒置幾年不動的“睡眠賬戶”,對銀行賬戶資源形成了巨大浪費。
報告認為,既然收取年費的目的與小額賬戶管理費都是用來清理“睡眠卡”,為什麼要分開收取呢?銀行不僅將整理賬戶的所有成本轉嫁給消費者,而且還分立名目,涉嫌重復收費。年費應該是銀行為消費者管理賬戶以及消費者進行所有非交易性活動産生成本的總和。以借記卡為例,其包含了存款、取款、轉賬、匯款等等交易性功能,還應包含打印對賬單、修改密碼、挂失等等非交易性功能。事實上,銀行對打印對賬單、修改密碼、挂失等等非交易性活動都單獨收取費用。
三、增加收費項目不徵得客戶同意
報告指出,消費者與銀行之間達成的是儲蓄合同關係。銀行在沒有與廣大銀行卡用戶進行協商或徵求其意見之前,僅以宣佈的方式,單方面決定實施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是一種擅自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銀行擅自收費的行為還侵犯了儲戶的所有權。此外,銀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相對於銀行一方處於弱勢地位,消費者實際沒有多大的話語權,只能“被收費”。
四、不通知儲戶直接扣費
國內銀行在扣錢之前幾乎不會通知儲戶,除非專門開通了短信通知業務的儲戶,否則儲戶在被扣錢之後幾乎是不知道的。
調研發現,多家銀行的銀行卡領用合約裏,均存在免去銀行單方變動條款後通知義務的條款。
報告認為,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銀行免除自己的義務,排除消費者的知情權,這種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章對存款人保護中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拒絕任何單位扣劃”當然包括銀行在內。在不經過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未經司法審判,並經強制執行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不能私自劃扣儲戶存款,否則就是侵權行為甚至叫做“偷盜”。 記者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