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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售房不明碼標價可按欺詐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2日 14: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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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 實行一套一標 商品房價格一經申報公示不得擅自漲價

  售房不明碼標價 可按欺詐處罰

  5月1日起,商品房銷售需要按照一套一標明碼標價,二手房也不例外。

  國家發改委上午公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商品房銷售價格明碼標價後,可以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重新申報備案。

  一套一標 二手房也要明碼標價

  “規定”明確,我國境內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仲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規定”執行。

  “規定”明確,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産經營者,要在公開房源時,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規定”指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已售房源價要實標 不能加價銷售

  “規定”明確,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規定”要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須明確標示的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1.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2.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3.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4.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5.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的收費項目

  1.商品房交易及産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2.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3.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不明碼標價 可按價格欺詐處罰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發改委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對不執行“規定”、明碼標價不規範,或利用標價進行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發改委同時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規定”制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文/記者 曾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