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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理賠不止 人壽保險5年內可申請理賠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2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星辰在線-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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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條件的人壽保險5年內、非人壽保險2年內可申請理賠

  本報訊(記者 肖娟 通訊員 朱淩)“真沒想到,這份保險合同已經終止快一年了,保險公司居然還照常給我辦理賠,太意外了!”近期,王先生在保險合同終止了近一年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卻“意外”地獲得了太平人壽支付的3000元理賠款。

  據悉,王先生於2008年1月在太平人壽購買了保額10萬元的終身壽險,並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險産品。2010年1月,王先生終止了健康保險産品的投保,僅保留終身壽險。他在2009年9月23日因急性闌尾炎住院治療,因為經常外出,王先生在治療結束後沒有提出理賠申請。直到在其健康險的保險合同已經終止了近一年後,王先生才想起申請理賠。

  “保險合同終止了,並不是説客戶一定不能申請理賠,需要按客戶出險時間及具體情況來判斷。”太平人壽的理賠服務工作人員表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非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的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並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時間未超過2年,都可以提出理賠申請。如果購買的是人壽保險,則5年內都可申請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