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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規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2日 0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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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燕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發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關於〈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下稱《辦法》),該文件將用以規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的行為,應當經保監會批准。保險業務受讓方保險公司應符合受讓的保險業務在其業務範圍之內;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償付能力充足,且受讓保險業務後,其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在受讓業務的保單最初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等條件。

  《辦法》規定,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仲介機構,對轉讓的保險業務的價值、合規性等方面進行評估。保險業務轉讓雙方應當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受讓業務的責任準備金進行評估,確保充分、合理。

  《辦法》規定,保監會批准保險業務轉讓協議後,轉讓方保險公司應及時將受讓方保險公司基本信息、轉讓方案概要及責任承擔等相關事宜,書面告知相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並須徵得其同意。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通知受益人並徵得其同意。此外,保險業務轉讓雙方還應當在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聯合公告,公告次數不得少於三次,同時在各自的互聯網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不過,再保險業務、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産後須轉讓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以及保險監管機構責令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的,不適用《辦法》。

  一位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保監會制定《辦法》,是為了完善世行目前正在對國內保險監管部門進行的金融評估體系而出臺的。對於國內保險公司因並購而産生的保險業務轉讓行為,則在正在起草的《保險公司風險處置辦法》中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