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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商品房明碼實價的三個前提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7日 1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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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睿鶇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關於要求商品房明碼實價的相關規定,將在近期推出。按照規定,開發商必須一次性公佈房源,每一套商品房、代辦業務的費用及物業費用都必須明碼實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再加收任何其他費用。開發商可以在標價的基礎上打折、降價,但標價不得超過申報備案的價格。只有再申報備案價格後,價格才能根據再備案的價格更改。(3月16日《京華時報》)

  長期以來,房地産市場的明碼標價,一直是紙上談兵,更遑論商品房明碼實價了。現在,值得欣慰的是,按照國家發改委的制度安排,對商品房進行明碼實價,並且不得在標價之外再加收任何費用,這不僅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一種尊重,也能確保房地産市場交易的公平與公正。

  商品房明碼實價並不是過分和額外的要求。1982年我國就把明碼實價作為行業的基本制度,1987年國家發佈了明碼實價管理條例,不按明碼實價的就屬於違法。自1998年以來,國家和省市就多次出臺相關公共政策,專門對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分別作出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是要求經營者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開標示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然而,筆者覺得,要想讓商品房明碼實價,變得貨真價實,必須具備幾項前提條件。首先,要保證商品房標價“不注水”,實打實。從目前已推行的商品標價來講,有些商品標價很隨意,經常虛假打折,這不僅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使商品房標價合理,政府起碼要掌控商品房的成本與合理的利潤,比如合理的利潤可以規定為不超過房價的10%。惟有“不注水”的房價,才能做到明碼實價。

  其次,要建立在商品房合理價位之上。就目前全國而言,一些城市房價遠遠超出普通老百姓的消費底線,如果沒有真正有力的調控政策,即便實現商品房明碼實價,對普通公眾而言,也無力購買。

  此外,遇到商品房不明碼實價,該如何處罰。1998年5月1日實施的《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區區5000元的處罰,顯然難以讓充滿暴利的房地商低頭,起不到有效的懲罰威懾作用。

  儘管2008年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新修訂的《處罰規定》,經營者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最高可罰50萬元,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可罰100萬元。筆者覺得,國家層面有必要對商品房明碼實價,特別規定更加嚴厲且詳細的公共政策以及法律條文,讓開發商不敢輕易不公佈實際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