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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納入監管範疇 基金經理或可炒股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7日 12: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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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亮點紛呈

  將私募納入監管範疇最受關注

  本報記者周芬棉

  自2008年就開始醞釀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終於在近日有實質性進展。一份徵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小範圍徵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為,徵求意見稿與原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比,豐滿了很多,對於此前熱議的很多問題都作了回應,允許從業人員炒股、持有公司股票,規範服務機構,尤其是將私募納入監管範疇成為了最大亮點。

  四分之一修改篇幅屬於規範私募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與原基金法條文恰好一樣多,均為103條。但是,徵求意見稿明顯變厚了許多。徵求意見稿共十五章,原基金法十二章。兩者相比,共同的部分包括:法律責任、監督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等等。徵求意見稿新增四章:基金組織形式、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特別規定和基金業協會,公開募集基金的服務機構。

  徵求意見稿第二條開宗明義,證券投資基金指“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的基金。與原基金法相比多“非公開募集”幾個字,由此奠定新法不規範公開募集的公募基金,還規範非公開募集資金的私募基金。

  中國證監會前主席周道炯表示:“基金法修訂草案中,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是這次修法的一個重頭戲,關於非公開募集基金部分佔到了整個修改篇幅的四分之一。”

  龍贏富澤資産管理公司作為一家知名私募機構,其總經理童弟軼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甚至將新基金法稱為陽光私募法。他説自己最關心的是新法關於對私募的監管問題、私募基金能否開展公募業務、陽光私募能否成立行業自律組織等。這些問題,在徵求意見稿中基本上都明確了。成立基金業協會,作為整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組織。據權威人士透露,目前有關部門已在籌建當中。對私募的監管,徵求意見稿第七十五條之二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相結合原則,對私募基金實施分類監管。第七十五條之十三規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可以開展公募業務。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郭鋒(微博)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徵求意見稿對私募的規範基本上著眼于兩點:自治和註冊制。現在基金的組織形態分為三種,公募基金屬於契約型的,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則屬於私募基金。每種形態徵求意見稿都作了規定。公司型的強調公司治理;合夥型本身就具人合特徵,強調協商議事。

  “將私募基金納入新基金法至關重要。”郭鋒説,“私募基金是未來基金業發展的方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可投資股權、風險行業。因此,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有利於私募股權發展,有利中小、高風險企業的發展,對資本市場發展也有重大作用。”

  據郭鋒介紹,國外的私募基金要比公募基金規模大得多,而我國的私募基金目前數量少、規模小,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基金經理作為從業人員可以炒股

  “基金公司從業人員能否炒股一直是關注度很高的話題。這次徵求意見稿作了明確規定。”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與法律事務部總監邢穎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基金從業人員頭上的緊箍終於要解除了。從業人員當然包括基金經理在內,都可以買賣股票、債券。

  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對於大家擔心基金經理借此建老鼠倉的問題,邢穎認為基金法作為一項法律只是原則性規定,監管部門一定可以據此出臺具體規章,比如要求基金經理到特定營業部開戶,要求營業部配合基金公司查閱其交易數據資料等。

  郭鋒則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炒股是一項民事權利,本身就是合理的,國外的基金公司從業人員也都是放開的,現在的規定是回歸合理。允許炒股是其享有民事權利的體現,加強監管是另一層面內容,兩者並不矛盾。

  事實上,徵求意見稿不僅允許從業人員炒股,而且他們還可以持有公司股票。邢穎説,過去這條限制,是基金經理跑向私募的一個重要因素,現在這樣的規定更為合乎情理。

  除此之外,徵求意見稿還有很多可圈可點之處。明確規定成立基金業協會,將會更有利於基金業的發展;單設一章規範公募基金服務機構,加大了對公募基金的監管。郭鋒認為,公募基金因為持有人是不特定的人,人數多社會影響大,而且相對比較弱勢,因此對公募基金從募集到運作整個環節以及與之相關聯的服務機構進行監管非常必要。

  知名證券律師張遠忠對《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説:“基金投資人利益至上的提法,是徵求意見稿中最閃光的地方。希望這一理念通過具體的制度加以保障,並使其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