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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銀行收費需要釜底抽薪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6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星辰在線-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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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11類34項服務收費。(3月15日《新京報》)

  34項銀行收費被取消,無疑這值得肯定。不過,在民眾方面,叫好聲沒有預料中的那麼熱烈。在網絡上,有兩點意見似乎值得重視:一是通知所列的34個項目,逾半項目原本在銀行就已經“免單”;二是通知對公眾廣泛關注的小額賬戶收費、跨行轉賬收費過高、ATM機跨行取款重復收費等項目並沒有取消,也沒有降低。在民眾眼中,這有“避重就輕”之嫌。

  更重要的是,網民還提出疑問,在銀行目前可以自立收費項目和確定收費標準的語境下,取消幾十項收費不過是“割韭菜”,割完一茬很快又會冒出一茬。而隨著銀行業務不斷向深度和廣度拓展,他們巧立收費名目的空間大得很、手段多的是,“事後取消”式的監管只能疲於應付,況且很多時候還“應付”得不及時、不得力。

  銀行收費項目氾濫,收費標準偏高,現行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脫不了干系。從名稱上即可看出,這個辦法強調了國有銀行的“商業”性質,將之與一般商業銀行等同視之,沒有凸顯國有商業銀行的特殊身份、壟斷地位及社會責任。從該辦法的內容上看,商業銀行設立收費項目分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自行制定和調整。也就是説,各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這就是問題的源頭。

  顯然,鋻於國有商業銀行實際上具有壟斷性質,所以不應該賦予其自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權力,不能將國有商業銀行與一般商業銀行等同視之。如此,監管部門就不妨轉變監管思路:對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改“無禁止即可為”為“無審批不可為”——國有商業銀行若要設立收費項目或調高收費標準,必須事先報請監督部門審批,監督部門沒有審批和認定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實施。這才是“釜底抽薪”之策。“事先審批”顯然優於“事後取消”,不僅能夠防止銀行收費多如牛毛,而且可以避免銀行收費陷入無休無止的廢、立拉鋸戰之中。

  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佈消息稱,已經起草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並已下發至各商業銀行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儘管我們尚不知這個“新辦法”到底是什麼樣子,但筆者認為,將國有商業銀行與一般商業銀行分而視之,對國有商業銀行收費進行嚴格管束,應該是這個“新辦法”著力考慮的事情。同時,銀行收費既關乎銀行的利益也關乎民眾的利益,這個“新辦法”也不應是單方面徵求銀行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