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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大廈物管糾紛案終審判決 新東家贏了舊物管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6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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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時報訊 (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穗法宣) 昨日,廣州中院對備受各方關注的“新中國大廈”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二審認定中怡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判令中怡公司撤出新中國大廈,並向金穗豐公司移交相關設施設備及物業管理資料等。

  中怡終審敗訴缺席判決

  昨日上午10時30分,廣州中院開庭宣判這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上訴人中怡公司遲遲未到庭,法庭依法進行了缺席宣判。事後,記者從市中院獲悉,15時30分,法官已到新中國大廈中怡公司辦公地點送達了判決書,終審判決現已生效。

  廣州中院認為,新中國大廈至今尚未全部竣工、未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屬在建工程。依據法院執行裁定及公告,金穗豐公司已取代原國商公司成為新中國大廈整體在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並須承擔原國商公司開發建設未完成的義務及違法建設整改義務等。

  在金穗豐公司依法支付了工程項目變賣款973919016元後,中怡公司仍然堅持認為金穗豐公司不具備該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律地位,至今因場地管理及各項共用設施設備等仍由中怡公司控制,雙方對場地、設施的移交意見不一,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種情形已嚴重影響到金穗豐公司依法對新中國大廈未完工程的後續施工建設及整改,直接影響大廈所有權人及購房業主合法權益的實現。因此,在雙方喪失互信的情況下,金穗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宣判後,廣東金穗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國光向記者表示,金穗豐公司在購買了新中國大廈後,進行了大量細緻的準備工作,並對接收工作進行了全面的細節匯總。完成接收以後,公司將盡全力保障商鋪業主的權益,併為業主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和優質服務。

  將協助解決中怡員工就業

  對於中怡公司的員工去留問題,張國光表示,從法律上來説,中怡公司應該承擔員工的去留安排的責任,但如果中怡公司未能履行責任,金穗豐公司以負責任的態度協助政府去解決員工的就業問題。在被問到有沒有具體方案時,張國光稱金穗豐公司已經成立了專門的機構負責員工的此項事務,如果中怡公司最終安排不了的話,還需要中怡公司先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結清相關工資、福利等,然後金穗豐公司主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解決員工就業問題。

  緣起 新東家與舊物管起糾紛

  位於廣州市人民南路西側、廣州文化公園北側(十三行路1號)的新中國大廈原由國商公司開發建設,大廈目前已建成地下5層,地上43層,但至今尚未全部竣工、未辦理規劃驗收手續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1998年8月28日,原建設單位國商公司為“委託方”,與“受託方”中怡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國商公司將新中國大廈(建築面積151000平方米)相關場地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秩序等委託中怡公司進行管理和維護。

  後因執行原國商公司退賠違法所得一案,新中國大廈整體在建工程項目于2010年7月21日經原審法院以(2007)荔法執字第4158-4號執行裁定變賣給金穗豐公司所有。根據原審法院變賣公告披露的內容,金穗豐公司取得新中國大廈項目後,須承擔原國商公司開發建設未完成的義務及違法建設整改義務等。

  後金穗豐公司與中怡公司就大廈現有各項共用設施設備等的控制和使用意見不一,雙方發生糾紛。

  2010年9月23日,金穗豐公司向中怡公司送達了《終止物業管理委託通知書》,通知終止中怡公司與原國商公司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中怡公司復函表示不同意終止合同。

  2010年10月18日,金穗豐公司向荔灣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涉案《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已于2010年9月23日解除並判令中怡公司向金穗豐公司交還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管理用房及相應的公用設施設備,撤出新中國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