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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5日 08: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摘要: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昨日還向交通運輸部和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出《關於在機票和電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説明的建議函》,希望監管部門敦促國內外航空公司及票務代理機構尊重在機票和電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説明,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南都訊 記者伊曉霞 文婷 通訊員 戴璉 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昨日還向交通運輸部和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出《關於在機票和電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説明的建議函》,希望監管部門敦促國內外航空公司及票務代理機構尊重在機票和電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説明,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建議指出,調查發現,目前國外航空公司在中國的辦事機構或票務代理機構銷售的機票或電子客票基本上使用的是外文;國內航空公司及其票務代理機構銷售的機票或電子客票在使用英文的同時,儘管有些信息加注了中文説明,但承運人、出行日期等信息卻沒有中文説明。事情看似很小,但給消費者帶來麻煩卻不少。曾有消費者因為看不懂浦東機場與虹橋機場的英文縮寫而誤機。
建議還稱,機票和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就效力而言,就是一種客運合同。作為承運人和出票人,不管是國外航空公司,還是國內航空公司,亦或是它們的代理機構,只要在中國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就有義務在出票時使用我國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載明相關事項,或者以其它方式作出明確説明,否則就違反了《合同法》、《消法》中的明確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理應對消費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