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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睿鶇:我國巨災保險缺失 相關制度需給力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5日 03: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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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睿鶇

  日本發生9.0級大地震後,人們在關注重大人員傷亡以及核電站爆炸後的核輻射問題的同時,保險業的賠償問題,也同樣吸引了全球的目光。就在3月11日當天,世界三大再保險公司——慕尼黑再保險、瑞士再保險、德國漢諾威再保險的股價均出現下滑,其下滑幅度在3.5%至5.3%之間。

  無獨有偶,最近我國雲南省盈江縣也發生5.8級地震,儘管受災地區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遠遠比不上日本此次大地震、並引發海嘯等災難,但賠償支付問題同樣引起國內專家學者的關注。不過,與日本有天壤之別的是,我國災害賠償不容樂觀。從過去幾年我國的災害賠付中,我們或許能得到一些信息:1998年,我國發生特大洪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484億元,而保險業共支付水災賠款33.5億元,僅佔1.4%左右;2008年,我國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8451億元,但獲得來自保險業的賠付僅有18.06億元。

  這意味著我國巨災保障體系非常薄弱,其承載的保障社會穩定功能未能充分顯現,而巨災保障體系構建的核心是巨災保險制度。所謂巨災保險制度,是指對由於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地震、颶風、海嘯、洪水、冰雪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造成的財産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切實保障的風險分散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國構建巨災保險體系已經迫在眉睫。一方面,我國是世界上公認的地震、洪水、颱風等各種自然災害發生比較頻繁的國家,每年給我國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在1000億元以上;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保險賠償僅佔損失的5%,遠低於36%的全球平均水平;此外,中國大災後損失的補償,主要靠國家財政救濟以及少量社會募捐,然而,國家財力和募捐有限對巨大損失而言,這種淺層次小範圍的補償只能是杯水車薪。

  基於國內巨災保險的現狀,要想讓巨災保險體系在政府主導下進行,就目前來講,至少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制定法律法規。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儘快制定出《中國巨災保險法》,並由保險監管部門統一設計出單獨的地震保險、洪水保險以及冰雪保險條款,進而確立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

  其次是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巨災風險基金可以從三條渠道籌集:一是通過國家財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撥付;二是商業保險公司從每年收取的保費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國家財稅杠桿,實施減稅政策,降低現行保險企業的營業稅稅率。巨災基金建立後,國家還應該指定專門的機構,對基金收繳、使用以及日常運作情況進行嚴格監管。

  最後,要借鑒國外經驗。目前世界上已有1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在這些國家和地區有一個相似的做法,就是政府部門和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來應對巨災風險。在這些巨災保險制度中,最值得我們借鑒的經驗是風險轉移機制。在這方面,我們不妨以發行巨災保險債券、與國外保險機構聯姻等方式,來構建多層次分散承保風險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