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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炮轟加價售車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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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兩年,一些汽車經銷商利用消費者對於某些緊俏型轎車急於提車的心理,肆意加價售車,而且這一現象逐漸呈現公開化、外表合理化的趨勢。對此,消費者既深惡痛絕,又無可奈何,有消費者形容這些行為是趁火打劫。針對這種加價售車行為,3月14日,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香港、澳門、大連、廈門、青島、深圳、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西安、昆明等21城市的消協(消委會、消保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共22家城市消費維權聯盟成員單位,聯合發佈維權觀點,一致認為加價售車或變相加價售車是供求決定價格論掩蓋下的一種違法行為。

  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指出,近兩年,加價售車行為呈現公開化、外表合理化趨勢,尤其是去年上半年車市的意外火爆、年底利好政策的淡出及北京實施治堵限牌政策等因素,更成為大大小小的經銷商們肆意收取鉅額加價提車費的千載良機。

  一些經銷商利用緊俏車型消費者急於提車的心理,在廠家指導價外,要求消費者額外再支付一筆費用,少則三五千,多則三五萬,且不給任何收費憑據;有的採取變相加價的方式,收取異地提車費,或強制加裝數萬元的裝飾,但實際價值不超過數千元;還有汽車廠商有意讓市場保持“供不應求”的適度饑餓感,旗下車型加價持續了六年之久……汽車廠商推説加價行為是經銷商的銷售行為,廠家無權過問,經銷商則稱價格的浮動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消費者對此既深惡痛絕又無可奈何,有消費者氣憤地形容這些行為是趁火打劫。

  汽車廠商的集體默許和縱容,使原本一直暗箱操作的加價售車行為開始不加遮掩地成為緊俏車型的銷售慣例,美其名曰“供求關係決定價格”。

  收取加價費到底合法不合法?究竟該怎樣定性加價行為?加價售車侵犯了誰的權益?經銷商對緊俏車型消費者獅子大開口,難道僅僅用“物以稀為貴”來解釋嗎?22家城市消費維權聯盟成員單位在聯合發佈的維權觀點中一致認為,加價售車或變相加價售車是供求決定價格論掩蓋下的一種違法行為,不但違反了國務院價格監管法規,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收取加價款實際上是收取商業賄賂,強制搭售汽車裝飾則涉嫌不正當競爭。

  一、加價款是急於提到緊俏車型的消費者,為超越排在前面的購車者額外支付的一筆“加急補償費”,或稱“加塞兒費”,導致正常排隊人等候時間延長,提車時間推遲,使用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所以加價款應作為對正常排隊不能及時提車的消費者的“補償費”,其權益屬於正常排隊的消費者。經銷商將這筆費用塞進腰包,變相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産權。

  二、加價售車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的規定,理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既不開發票也不上稅的加價款,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因為國家徵收車輛購置稅的核定依據是廠家指導價,即使開具裝飾費或維修服務費發票,由於稅種不一樣,前者稅率只有5.5%,而車輛購置稅稅率約10%,仍有偷逃稅款之嫌。

  四、強迫消費者以畸高價格購買裝飾,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險、強制貼膜、加裝GPS導航系統、倒車雷達等變相加價的做法,既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

  五、經銷商利用職務便利提前將車拿給“加塞兒者”,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涉嫌收受商業賄賂。

  對此,22家城市消費維權聯盟成員單位呼籲,不要被“市場供求關係決定價格”的假象迷惑雙眼,應透過現象看清本質,加價售車行為實際上是在供求決定價格論掩蓋下的一種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消費者應提高維權意識,堅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有關執法部門同時應加強監管,嚴厲處罰這一違法違規行為,遏制加價售車現象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