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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無責免賠不等於不賠 車主無需害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投資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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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投資與理財》記者 孫曉宇

  “車主上了全險,卻得不到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投保車輛在事故中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不賠償。”近日,車損險合同中的“無責免賠”條款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甚至被指責為“霸王條款”。

  根據央視《每週質量報告》報道,廣州車主小張一直給自己的汽車投保“全險”。前不久,小張的車出了事故,交警認定對方是全責,但是肇事司機和其保險公司都不願賠償小張的損失。

  無奈之下,小張想到自己投保了車損“全險”,便找到投保公司中國平安解決問題。但中國平安客服表示,即使投保了足額的車損險,出了事故還是要先劃分責任,由責任方承擔損失。如果對方負全責,應該找對方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不予賠償。

  此後不久,小張的車在停車場被別人的車刮了一下,對方事後逃逸。小張再次找到投保的平安車險,奇怪的是,這次情況有了改觀。保險公司認為,對方屬於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只賠70%,也可以不賠償。最後,中國平安還是賠了小張70%的損失。

  實際上,中國平安拒賠以及只賠付70%的依據,就是汽車保險合同中的“按責任賠付”條款。無論是車損險,還是商業三責險,條款中都明確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保險車輛方負全責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保險車輛方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備受公眾質疑的“無責免賠”條款,實際上指的就是上述條款中的最後一項。簡單説來就是,如果車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任一方,那麼他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將不對他的損失進行賠償。

  所以,所謂“無責免賠”並不是不賠,而是該由誰來賠的問題。如果對方車主買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那麼對方車主就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把自己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了保險公司,無責方車主就可以從對方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那裏獲得全額賠償。如果對方車主沒有購買此保險,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則應當由對方車主來對受損車主進行賠償。

  因此,車主不要害怕“無責免賠”條款。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執行院長郝演蘇告訴記者,車險的“無責免賠”並非不賠,無責方可以向保險公司轉讓追償權,讓其代為索賠。即無責方可將追償權轉給保險公司,從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獲得保險補償,保險公司獲得追償權後,可向對方車主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