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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丟失被人冒辦信用卡 判銀行賠錢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09: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龍虎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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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寧法院辦出不少“示範案”

  沒辦過信用卡卻上了黑名單,保險公司玩文字遊戲欲免責,法院在判決這樣的案件時存在一定難度。南京江寧法院在這些典型案件的審判中精準把握,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和肯定。2006年—2010年,江寧法院每年都有案例入選最高法院《公報》,這些案例分別涉及保險、繼承、銀行信用、物業管理和交通理賠領域,《公報》是最高法院向國內外公佈重要法律、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和指導性案例等官方信息的法定載體,每月一期,每期只選登中國大陸法院判決生效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裁判範例1-3件,具有極高的權威性。近日,江寧法院因工作出色,受到最高院表彰,榮獲“全國優秀法院”稱號。

  【精品案例一】

  身份證丟失被人辦了信用卡 冒名者和銀行被判賠錢

  入選案例中,有一起信用黑名單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南京小夥張躍(化名)從未辦過信用卡,卻因為“惡意透支”上了銀行黑名單。經調查,原來是母校一位代課老師撿到他的身份證去辦了信用卡,繼而透支消費2000余元。考慮到信用污點會影響自己的社會評價,張躍將老師和銀行一齊告上了法院。

  張躍在訴狀中説,收到銀行催繳單後,他絞盡腦汁都想不起來自己辦過信用卡,最後不得已只好報警。警方一調查,“肇事者”原來是他母校的代課老師崔某。由於涉案數額太小,警方沒有立案。雖説崔某後來將惡意透支的錢還給了銀行,但他拒絕賠償張躍的其他損失。同時,銀行也不同意從黑名單上撤下張躍。張躍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了侵害,要求崔某和銀行賠償其名譽損失費8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並要求撤銷銀行的不良信用記錄。

  審理過程中,兩被告都極力撇清自己跟這件事的關係。崔某説,卡是他辦的,但不是他透支的。銀行説,他們對申請人的身份證只能做形式審查,對於申請表的真實性也只能通過電話確認,他們已經盡到形式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

  江寧法院審理後認為,崔某擅自盜用張躍的身份證申請辦理信用卡的行為,屬於“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情形,侵犯的是張躍的姓名權,而非名譽權。銀行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在侵權過程中亦有過錯。那麼張躍索賠是否有依據呢?江寧法院認為,上了黑名單,對張躍從事商業活動及其他社會、經濟活動具有重大不良影響,張躍就此要求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情合法的。最終,法院判決崔某賠償1700余元,銀行賠償400余元。

  點評:

  張躍的遭遇並非個例。遇到這種事該怎麼維權,此案的判決對受害人具有指導性意見。該案例因裁判要旨獨到、在全國具有典型意義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和肯定,並作為指導案例在全國推廣。

  【精品案例二】

  保險公司玩文字遊戲欲免責 法院判決免責條款無效

  貨車司機趙華(化名)撞傷他人後,先行墊付了傷者所有的治療費用,可事後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遇到了麻煩:保險公司稱合同中有免責條款,拒賠醫保範圍外的藥費。趙華為此告到法院。

  趙華購買的是第三者責任險,按照正常理解,他的車發生事故致他人受傷,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但保險公司卻説,根據保險合同,他們只賠償醫保範圍內用藥的費用,醫保範圍以外的費用,如果事先未徵得他們同意,不予賠償。這條規定“藏”在合同的角落裏,字跡非常小。趙華一肚子意見:簽合同時也沒人跟他説用藥有講究,這個條款根本就是“霸王”條款嘛!協商不成後,他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江寧法院。

  江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未明確説明,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並未向趙華明確説明“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這一免責條款,趙華是在去保險公司理賠時才得知這一條款的。據此,這一條款應認定無效。

  點評:

  由於專業知識的差距,投保人很難就保險條款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實踐中很多保險條款的設計不利於投保人或受害人,因保險公司未詳細解釋免責條款引發的案件屢見不鮮。此案提醒市民,在簽保險合同時一定要小心免責條款,以免日後引發糾紛。本報記者 陳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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