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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06: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張蘭
本報北京3月13日訊記者張蘭報道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今天聯合發佈《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産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臺《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範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産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範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産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産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産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産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産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産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産品的複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産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臺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産品設計相對複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説明的保險産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産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