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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0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昨日,珠海市消委會在工商大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去年10大消費維權案例。(3月12日《珠江晚報》)
不過,此次公佈的10大案例,讀著讓人心裏堵得慌。從第一個案例“購樣板房質量有問題”開始,説“馬小姐2007年購買了某花園一套樣板房”,消委會未提供商家名稱,到最後,10大案例竟有9個在涉及侵權商家名稱後面都是“某”單位。
珠海市消委會把侵權商家九成改稱為“某”:“某花園”、“某建材公司”、“某旅遊公司”、“金灣某遊樂場”、“某仲介公司”、“某快遞公司”,唯一被點名的是一起旅遊案例中涉及的南京市中國旅行社、深圳康輝旅行社和深圳市友誼之旅國際旅行社。看來,該市消委會堅持了“槍口對外”政策。
通報10大案件,卻連作案者的名字都掩蓋了,這種“公佈”叫人百思不得其解。好比法院的判決書只宣佈了罪行,卻不知道罪犯的姓名。消委會不公佈坑害消費者的商家,是出於對有關商家的憐憫?怕損害他們的聲譽影響今後的生意?但對“惡人”的憐憫就是對“好人”的犯罪。已經坑害了消費者卻沒有被曝光的商家還可能 “賊心不死”,繼續坑害百姓。而消費者也因為不知情,無法防範,還會繼續受害。或是消委會怕得罪人?於是犧牲原則,維護關係,寧可得罪消費者,也要放它們一馬?
消委會不公佈坑害消費者案例的主體單位,不僅在邏輯上講不通,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有違反《消法》之嫌。《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消委會的職能是“向消費者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消委會隱姓埋名公佈坑害消費者的典型案例,沒有達到“揭露”的目的。
消委會連公佈侵權商家的名單都不敢,還能代表消費者利益嗎? (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