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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損失或超百億美元再保險市場將遭“強震”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3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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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天翔

  日本8.8級強烈地震,必然也會給日本國內保險公司及國際再保險市場造成一次“強震”。多家國際分析機構預計,日本這次強震或許會給保險業造成超過100億美元的保險損失。這一數字直逼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阪神大地震給保險業造成的損失;當時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為65427戶地震保險客戶支付了總額高達783.47億日元的賠償金。

  由於所處的地理位置,日本成為世界上地震最為頻發的國家和地區之一,因而該國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地震保險制度安排。資料顯示,1964年,新瀉地震重創日本後,日本政府便與日本國內的諸多財産保險公司就巨災損失補償制度進行研討;隨後在1966年,日本制定了《地震保險法》,以此作為政府執行地震保險政策的法律依據。根據該法律,日本政府每年需編列預算提存準備金以供震災賠償之用。

  日本地震保險原本自動附加於火災保險之上,除非客戶主動表示不保,才可將地震保險排除在外。在1975年改為自願,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附加,不過因日本投保人已經習慣了有地震保險的保障,因此投保率並沒有明顯降低。在此之後的時間裏,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作了多次修改,特別是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後,對地震保險的內容、保險費率的確定以及政府和保險公司各自的職責等方面做了比較大的修改。

  對於地震保險費率的確定,日本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在標準費率方面,日本的地震保險費率是根據損害保險費率算定機構的相關法律,被定為標準費率的。在日本,能成為標準費率的保險種類為根據地震保險法制定的地震保險和根據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制定的汽車賠償責任保險兩類,這是因為這兩種保險都具有比較高的公共性而通過法律規定了其保險內容。

  另外,地震保險費率是根據被保險的建築物以及其結構、所在地區等決定的。日本的保險公司和相關研究機構,通過對日本的地震發生規律和震害特徵分析研究,對日本各地的地震危險性作了評價,並根據地震危險性大小,將日本劃分為4個等級,並按此等級確定地震基本保險費率。

  日本地震保險的承保對象分為企業和住宅兩類。企業地震險的經營方式與一般商業保險相同,以純民營的方式經營,再保險則依靠國外再保險公司。由於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以,日本財産保險公司配合再保險公司實施了“限制補償條款”,依保險金額限制地震損失的補償金額,不足部分則由被保險人自己保險。

  對於住宅地震保險,為避免民營承保能力不足帶來的問題,日本政府則大力介入。依據《地震保險法》,由各民營保險公司以火線附加方式承保住宅地震保險後,再給國營專業地震再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JAPAN EARTHQUAKE REINSRUANCE COMPANY,JER)承保,而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再以超額損失再保方式轉分保給政府,政府承受了大部分的地震保險。地震再保險制度是日本地震保險的最大特色之一。

  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是由全體財産保險公司集資共同籌建,承接地震再保險業務。地震保險體系內各單位的承保比例,因實際準備金提存與承保能力的狀況會酌情調整。原則上,如發生大地震,理賠金額在750億日元以下,全由民間保險業者負責;如在750億日元至8100億日元之間,則由民間業者和政府各負擔一半;如在8100億日元以上至41000億日元之間,則由日本政府負責95%,民間業者負責5%。這意味著,當發生巨大地震災害時,政府將承受大部分的再保險責任,因而在整個制度中擔當著最重要的保障角色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