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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銀行理財産品巨虧深陷投訴門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1日 1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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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渣打銀行深陷“投訴門”

  理財産品巨虧 信息披露遭質疑

  【編者按】:

  消費者的利益被損害,有的時候並不是那麼赤裸裸,而是隱性和不易察覺的。

  特別是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這種現象更具普遍性。比如金融機構業務人員對金融産品的使用風險或負面影響提示不夠甚至避而不談,通過概念轉換誤導消費者進行金融消費,通過合同安排或制度設計免除其法定義務等。

  在消費者與銀行的博弈中,一方面,投資者本身專業受限,另一方面,銀行的金融産品在設計上極度複雜。越來越多的個案顯示,當雙方利益發生爭執時,銀行總是處於絕對的強勢地位。因此,即使消費者訴諸法律,也未必有必勝的把握。

  在“315”即將到來之際,本報特開設金融消費投訴與維權專欄,為您排憂解難。(025-84686856)。

  畫餅最終未能充饑。當初客戶經理極力推薦的最高年收益可達到48%的産品,贖回時卻發現已然巨虧。

  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南京投資者于女士在渣打銀行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累計投入180萬元買入6隻渣打銀行QDII理財産品,而到2010年11月産品贖回到賬時,卻發現已經虧損80萬元。另外一位投資者沈女士于2007年7月投入3萬美金買入,到2010年1月到期時賬面縮水41%。

  在與渣打銀行溝通無果後,兩位投資者向江蘇省銀監局報送了投訴材料。

  信息披露違規

  于女士表示,從2007年的11月到次年8月,渣打銀行寄給她的月結單上,在“結束日之結余”一欄裏均顯示為本金。因為産品結余金額顯示為本金,于女士直接理解産品“不賺錢也不賠錢。”

  記者在另一位投資者沈女士提供給的資料中注意到,這只名為“瑞銀1.5年期美元新興基建股票挂鉤可轉換結構票據”(QDII0704B)的産品,2007年10的月結單中“結束日之結余”尚有“市價”一欄,但到了11月份的月結單中已無顯示,只在“結束日之結余”一欄顯示為本金。和于女士的理解同出一轍,因為“市價”一欄沒有了,沈女士就此認為“此前市價顯示虧損的部分已經止損。”

  于女士認為,渣打銀行的這種行為屬於信息披露虛假,使其無法了解産品真實的市場情況,也無法做出任何止損的措施,導致了最終的經濟損失。

  3月7日,針對投資者關於渣打銀行QDII理財産品涉嫌“信息披露虛假”的投訴,江蘇省銀監局給出了正式的書面回復:“QDII200704A在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期間的月結單不符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另一個細節是,兩位投訴人表示,在購買了渣打銀行理財産品後,均先後換了5位客戶經理,使他們每次想獲得産品的相關信息困難重重。

  記者發現,眼下類似的投訴逐漸增多,網絡上甚至出現了群體性的“渣打苦主聯盟”。

  專家:産品設計先天不利投資者

  南京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閆海峰告訴記者,2007年下半年起,金融危機導致國外資本市場表現不佳,QDII等産品2007年、2008年幾乎全軍覆沒,成了眾多投資者的噩夢。渣打銀行的QDII産品出現如此大的虧損,可能與産品的設計相對激進有關。

  閆海峰表示,有些銀行的部分理財産品設計極度複雜,即使是有專業金融背景出生的投資者也難以百分百理解其本質。一個前提是,無論市場波動導致産品升值或縮水,其利好總是傾向於銀行。由於銀行與投資者在信息層面的不對稱,投資者無法真正掌握理財産品價值的真實變動。“比方説,當盈利的時候,銀行會適當誇大,引導投資者加大本金投資;當發生虧損時,銀行也會給出合理性解釋,讓消費者看上去感覺還有追加投資的希望。”閆海峰説。

  江蘇法德永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王峰則就此向記者分析,投資者在簽下購買理財産品合同的時候,並不一定能充分了解到産品的風險性。但投資者要認定客戶經理存在欺詐行為,證據能否被充分展示是一個問題。

  “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要求,商業銀行開辦此類業務時,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王峰表示,“商業銀行需要建立客戶適合度評估機制,依據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的、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資料對客戶的風險承受度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等級,向客戶提供與其風險等級適當的産品。”

  王峰認為,投資者想要求賠償的話,可從銀行在銷售産品的過程中,是否遵守了銀監會的程序性要求等方面進行考慮。

  蔡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