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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公雞”引發商標之爭“鬥雞案”折射“中國製造”隱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0日 09: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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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公雞”樂卡克 (Lecoqsportif)狀告上海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晉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侵權一案于近日有了結果。這場歷經2年之久的侵權官司,從浙江中院到浙江高院,最終由高院做出終審判決。

  上述三家被告公司屬於關聯企業,其所使用的商標是1984年上海第一皮鞋廠進行註冊的“金雞”商標。上海第一皮鞋廠于2006年將上述商標轉讓給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而“法國公雞”所使用的商標是由其亞洲商標授權商一家日本企業分別於1997年和2004年在中國註冊。一審、二審以及終審的結果是判 “法國公雞”勝訴,“中國金雞”落敗收場。

  誰料風雲突變,在上週五和本週二,以商標侵權為由,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又將寧波樂卡克有限公司告上了溫州法院和寧波法院。

  當“法國公雞”遇上“中國金雞”

  樂卡克這個有百年曆史的“法國公雞”贊助了諸多賽事,其中包括意大利國際米蘭等球隊都曾穿過“法國公雞”的球衣。

  1990年,日本的DESCENTE公司取得樂卡克在東南亞地區的商標授權。2004年,杉杉集團將“法國公雞”引入中國,歷經6年多時間的發展,如今“法國公雞”在中國擁有50多家直營店和100多家加盟店。此外,杉杉集團為該品牌成立合資公司寧波樂卡克服飾有限公司。這家公司由寧波杉杉時尚服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寧波杉杉榮光服飾有限公司、日本DESCENTE公司、上海伊藤忠纖維有限公司共同合資成立,其中杉杉兩家公司與日方公司各佔公司股份的50%。

  當“法國公雞”進入中國後,發現同類産品的競爭中,竟然也存在一隻商標較為類似的“中國金雞”。資料顯示,福建省晉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註冊資本為900萬元,在全國開設1000多家門店,並聘請明星光良做形象代言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法國公雞”在中國的發展速度與阿迪達斯等品牌相比非常緩慢,同時與國內品牌“中國金雞”相比,其步伐也沒有跟上。

  寧波樂卡克服飾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王可認為,之所以發展緩慢,其中一個很大原因是 “法國公雞”進入中國後,受到市場上“假冒偽劣商品”的影響。樂卡克剛進入中國時,因為在國外的口碑而備受市場追捧。到2006年,市場上的“公雞”就不止樂卡克一家,很多“假冒偽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 “法國公雞”的發展。“‘假公雞’不僅耗費我們的精力,更重要的是消費者認不清 ‘真公雞’。”王可表示。其中最有名的,便是這只“中國金雞”。

  庭審上的“公雞”之爭

  2008年,寧波樂卡克有限公司將上海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告上浙江中院。

  “兩隻公雞的圖案基本相同,所使用商品相類似,構成類似商標上的近似商標,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法區別。”“法國公雞”的代理律師、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律師費震宇認為。

  兩隻“公雞”是否真的類似?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葉建中表示,“法國公雞”與“中國金雞”存在較大差異,“法國公雞的商標中,無頭、有羽毛的尾巴、是雞、是鳥、是孔雀,不得而知,而且有三角形外框,而中國金雞的商標中,有頭、有冠,緊身、無框。”

  另外,葉建中表示,“中國金雞”的商標是上海第一皮鞋廠于1984年註冊,“法國公雞”在中國進行的商標註冊時間是1997年,此外又在2004年補充註冊了商標,該商標享有商品國際分類第25類對於鞋類的使用範圍。如果二者屬於相同或近似,後註冊的“法國公雞”是不可能獲得國家商標局重復審批的。

  針對“中國金雞”擁有較久的歷史,費震宇質疑,“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是在2006年從上海第一皮鞋廠購買的‘中國金雞’的商標使用權,而且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的‘公雞’與上海皮鞋廠註冊的‘金雞’也有明顯不同,二者雞嘴、雞身的弧度、雞腳的角度都有明顯差異。”

  浙江中院指出,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所使用商標與上海皮鞋廠註冊的金雞商標略有不同,前者是公雞圖形與“金雞”文字的組合,後者僅為“金雞”圖形;公雞圖案略有不同,在隔離 (兩個商標不放在一起比較)的狀態下難以察覺。

  然而,浙江中院補充稱,“同樣在隔離的狀態下,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普遍會認為‘法國公雞’和‘中國金雞’都是公雞,難以注意到其中的區別。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兩隻公雞之間有特定聯絡,屬於近似商標。”

  此外,“中國金雞”在庭審中也不得不承認,其商品超出了商標使用範圍。1984年註冊的“中國金雞”商標的使用範圍是商品國際分類第25類之皮鞋、塑料鞋以及健身鞋,不包括服飾等商品。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商品的使用範圍是時尚運動系列産品,超出了範圍。

  葉建中在庭審過程提出質疑,“1997年,‘法國公雞’的商標為服飾等産品的使用範圍,不包括鞋類,那麼他們的運動鞋的商標是否也超出了範圍?”

  令人費解的法國背景

  上海第一皮鞋廠的註冊商標“中國金雞”具有一定知名度,可是令人費解的是,在接手該商標後,上海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進行産品的銷售和推廣上卻給自己添加了一個“法國背景”。

  “法國金雞、公雞法語為COQ、英語為rooster,源自公元1882年法國紡織商人CAMUSET傾心研製,已有一百多年曆史。”上海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多渠道的銷售上都在宣揚其法國背景。此外,在産品宣傳資料、有關媒體採訪、公司網站等對外宣傳中,刻意強調品牌的法國淵源。

  浙江中院指出,“一方面在法庭上,被告並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這些宣傳內容的真實性,另一方面這些內容卻與法國公雞有類似的淵源。”

  “上海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至少從2006年起在所生産、銷售的運動衣、褲、T恤等服裝及襪子、球帽等産品及外包裝上使用了公雞圖案。”費震宇表示,被告通過發佈虛假信息等手段,刻意混淆“法國公雞”和“中國金雞”商標之間的關係,使消費者以為兩隻“公雞”之間存在一些特定的聯絡。

  費震宇表示,“中國金雞”利用“法國公雞”在市場上的品牌形象,有搭便車之嫌,使消費者在兩隻“公雞”之間弄不清楚哪一隻“公雞”才是“正宗”的。

  最終浙江高院判定,“法國公雞”勝訴,上海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晉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停止宣傳其法國淵源,銷毀侵權商品,並賠償寧波樂卡克有限公司8萬元人民幣。

  不過,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並不服上述判決。公司認為,寧波樂卡克有限公司使用的1997年註冊的商標超出了使用範圍,侵害了“中國金雞”的權益。上週五和本週二,以商標侵權為由,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又將寧波樂卡克有限公司告上了溫州法院和寧波法院。

  聲音

  “中國製造”知識産權存隱患

  王可表示,打贏官司並不意味著假“公雞”的最終消失,樂卡克還要去各個地方調查“金雞”品牌是否退出市場,如果沒有要向當地部門進行舉報。

  與此相對的是,輸了官司的“中國金雞”被大量銷毀侵權産品後,對公司的業績也造成了很大影響。葉建中透露,此次侵權案件對上海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廈門金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晉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的打擊是巨大的,上述公司中有些差點破産。

  “隨著中國製造業水平的提升,知識産權案件已不再是簡簡單單的傍名牌生産假冒偽劣産品的情況。”泛洋律師事務所知識産權律師劉春泉表示,“中國現在也出現了很多假冒産品但是不偽劣産品的情況。”究其原因,劉春泉表示,還是因為國內企業對知識産權的保護並不重視。在保證不侵害別人知識産權的情況下,也需要注意保護自己品牌的知識産權。

  有同樣的生産水平、製造工藝,但中國製造業的大多數企業在知識産權的保護上缺乏意識。“事後為了打官司所付出的費用,不如一開始投入到對自己品牌的知識産權的保護上,而這樣往往還一勞永逸。”劉春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