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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呼籲:《期貨法》出臺正當時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9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世華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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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華財訊]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在提交的提案中表示,中國目前出臺《期貨法》的時機正在逐步成熟。

  據期貨日報3月9日消息,“與我國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相比,期貨法制建設相對滯後,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期貨法》。”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在向今年“兩會”提交的提案中表示,我國期貨市場20年的發展實踐以及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將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為《期貨法》的起草制定積累經驗、奠定基礎、創造條件,目前出臺《期貨法》的時機正在逐步成熟。

  《期貨法》這個能在更高層面推動期貨市場規範發展的基點,早已成為“兩會”期貨聲音中的關鍵詞。結合近年來期貨市場的發展形勢,多位業內專家對此進行了討論、分析與展望。

  《期貨法》已具備出臺條件

  “全國人大多年前就開始起草制定《期貨法》,有關部門也一直在努力推動《期貨法》的出臺。”金鵬期貨執行董事長吳元貞認為,結合近年來期貨市場的實踐和探索,當前已經具備了出臺《期貨法》的主客觀條件。

  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表示,我國期貨市場目前正處於從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應該儘快出臺《期貨法》,發揮期貨法制建設對市場發展的正面推動作用。

  明確期貨市場各主體間的法律關係

  侯外林建議,《期貨法》應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立法根本,維護市場“三公”原則,充分規範和界定期貨市場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且要做好《期貨法》與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銜接和協調。

  “明確期貨投資者和期貨市場各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架構上界定各主體的責任權利是《期貨法》立法的關鍵。”首創期貨總經理姚俊明告訴期貨日報記者,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缺乏對市場主體基本民事、刑事責任的明確,不利於現貨企業利用期貨工具進行風險管理,也不利於期貨市場的功能發揮。

  在胡俞越看來,《期貨法》應該是高起點、開放式、全方位的法律:高起點就是要站在分析國際衍生品市場發展趨勢的高度上立法,廣泛吸收國際經驗,結合中國實際;開放式就是要有前瞻性,考慮到中國期貨業“走出去”和國際期貨業“請進來”的趨勢,為市場未來發展預留空間;全方位就是要全盤規範市場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期貨法》應提升期貨市場內生發展能力

  姚俊明認為,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仍以“規範”為主要立法宗旨,體現了期貨市場清理整頓時期的監管思路。《期貨法》的制定應以“發展”為核心,重點要提升期貨市場內生發展能力。

  宏源期貨總經理王化棟表示,《期貨法》需要明確期貨市場的定位和功能,明確期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經營範圍,尤其要從金融機構的視角為期貨公司創新業務的發展預留空間。“出臺《期貨法》有利於行業立足長遠考慮問題。”

  “希望《期貨法》能夠在交易所期貨品種創新和交易機制創新方面有所突破,同時提升期貨公司業務創新的積極性。”姚俊明認為,《期貨法》應該保護期貨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期貨公司應該分享市場發展的成果。”

  (王德軍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