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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收益補民生是最大分配改革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8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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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範圍和比例,新增部分主要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是有益的矯正,實際上也是收入分配改革系統工程中最大、最易見效的一部分。

  “十二五”規劃綱要草案提出,將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範圍,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新增部分主要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這一規劃引起了兩會代表委員們的熱烈討論。

  2010 年,全國國有企業實現利潤1.9870萬億元,央企利潤總額就達到1.1315萬億元。根據國資委測算,只上交了國有資本收益預計約600億元,即使加上地方國企,上交的紅利也大約只有5%,僅僅達到了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規定的最低標準,即一般性競爭企業的紅利上交水平。

  眾所週知,以央企為代表的國有企業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競爭性企業,其中多數擁有資源、融資、定價、談判能力等方面的壟斷式優勢。壟斷優勢造成了國有企業在經營管理模式和社會回報方式上的行為特徵:一方面利用各種辦法力保其壟斷地位,另一方面其社會回報率與其強大的盈利能力有差距。當前上交紅利比例本來就不算高,這些錢又用在內部調劑,屬於體內循環而不是直接回饋社會,有些企業還樂於主動發佈“政策性虧損”數據,希望通過財政再補貼回來。

  這種利益獲取和分配模式,自然會令民眾對於國企超出社會平均水平過多的薪酬和福利異常敏感。此外,還意味著生産資源的浪費和市場風險的抬高:消耗全民所有的資源所産生的利益不能主要為全民分享,生産資源等於是被低效率使用,有的資源甚至不可再生;由此産生的利益被用於非主業的房地産開發等基礎民生項目,又強化了市場的非理性因素,進而抬高了民生成本。

  加大國企的改革力度,通過兼併重組做大做強固然是理所應當,但是,再強再大的國企如果不能成為民眾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則意義有限,其維護基本經濟制度和經濟安全的職能,也會大打折扣。

  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範圍和比例,新增部分主要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是有益的矯正,實際上也是收入分配改革系統工程中最大、最易見效的一部分。説其最大,是因為收入分配改革意味著重新分蛋糕,即經濟資源和利益的重新劃分。説其最易見效,是指在現有管理體系下,國企行為方式的調整,通過行政手段即可完成。

  國企收益新增部分主要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意味著這樣的思路:一方面還是要保持國企的超強盈利能力,既保持其納稅能力,又能起到中國企業在全球市場中競爭的表率作用;另一方面也要逐步還原其全民所有性質。無論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上調多少,這都是一個現實的可操作思路,都意味著國企利潤向民生的轉移。這也是國企存在的根本意義所在。

  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