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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解除杜鵑強制令 黃杜凍結資産部分解凍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6日 10: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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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香港證監會發表聲明稱,基於ShinningCrow n及ShineG roup向法院做出承諾,香港高等法院日前解除了國美創始人黃光裕妻子杜鵑因回購案而需凍結資金的臨時強制令。

  香港證監會發表聲明稱,基於ShinningCrown及ShineGroup向法院做出承諾,香港高等法院日前解除了國美創始人黃光裕妻子杜鵑因回購案而需凍結資金的臨時強制令。

  有律師向南都記者指出,杜鵑用擔保物置換的方式,解除原資金的凍結,“這樣杜鵑就可以隨意處置自己名下的股票、不動産等。”他亦猜測,黃家可能有急迫的資金需求。

  此次更改臨時強制令,並不影響法院凍結黃光裕名下資産的強制令。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于2009年8月發出臨時強制令,凍結了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其妻杜鵑及兩人控制公司相關資産約16.55億港元,指二人從事市場失當行為。但不清楚當時二人名下分別凍結資産各是多少。

  杜鵑騰挪解除強制令黃家資金鏈告急?

  香港證監會3月3日表示,基於耀冠控股有限公司(S hinningCrow nH oldings Inc)及光輝集團有限公司(Shine G roupLtd)向法院作出承諾,證監會同意法院解除向杜發出的臨時強制令。

  耀冠控股以及光輝集團均由黃光裕、杜鵑100%控股,也是國美電器的大股東。

  根據兩家公司的承諾,若法院日後頒令杜鵑支付賠償,上述兩家公司確保依照法官的臨時強制令,向法庭交出國美電器股份證明書所涉及的16.55億港元,亦能不可撤回地及無條件地用作履行杜鵑的賠償責任。

  熟悉國美爭權案的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思魯表示,在高院解除對杜鵑資産的凍結後,杜鵑可以自由支配在港資産。而此次黃氏家族全資擁有的兩間公司為杜鵑做無條件擔保,顯示黃光裕夫婦可能面臨資金不足的窘境。

  “這是一種擔保物置換方式,這樣杜鵑就可以自由處置原被凍結資産。”有律師認為,這也意味著黃家資金鏈告急,迫切需要處置資産“補血”。

  證監會聲明亦強調,此次更改臨時強制令,並不影響法院凍結黃光裕名下資産的強制令。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2009年8月發出臨時強制令,凍結了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其妻杜鵑及兩人控制公司相關資産約16.55億港元。

  香港證監會指,黃光裕及杜鵑策劃國美電器在2008年1月及2月進行股份回購,目的是以國美電器的公司資金購買本來由黃持有的股份,使黃獲得款項償還一筆24億的私人貸款。這一回購行為對國美電器的財政狀況造成負面影響,也不符合國美電器及其股東的最佳利益。

  黃光裕或面臨系列索賠

  雖然杜鵑資産獲得解凍,但黃家的麻煩還在繼續。

  上月末,兩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賠償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兩股民索賠金額分別為60萬元和34000余元。市場分析指,這一索賠案或成為針對黃光裕的系列索賠案的導火索。

  兩起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分別為李先生和周先生。其中,李先生於2007年6月13日以每股10 .39元購買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並於2007年6月15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總計損失約60萬元。周先生則是于2007年9月以每股15.578元和16元分兩次購買中關村股票,並於2007年9月24日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4.3元賣出,共損失34688元。

  張遠忠認為,兩原告出賣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依《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黃光裕理應賠償兩人的損失。據此,張遠忠率先代理兩位股民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張遠忠稱,這兩起民事索賠案如果勝訴將有示範作用,對在資本市場以內幕交易損害中小投資者的行為進行警示。業內人士估算,在黃光裕進行內幕交易期間,包括其家人等操縱的股票賬戶賬面收益額超3億元人民幣,因此民事索賠額度總量可能在3億元左右。此番黃光裕被訴民事賠償案一旦正式開庭並被索賠,黃光裕還可能面臨眾多投資者提起的系列民事賠償訴訟。

  南都記者 汪小星 實習生 肖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