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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林:進一步完善基金業稅收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5日 0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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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雅文

  □本報記者 杜雅文

  3月4日,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證監局黨委書記、局長侯外林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他此次提交的提案中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儘早出臺相關稅務法規,明確不將基金銷售手續費確認為基金公司的收入並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他還建議全面梳理和完善基金業現有稅收法規制度,推動養老金延遲納稅制度。

  銷售手續費徵稅應明確

  侯外林在《關於明確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相關稅收政策的提案》中表示,基金産品在銷售過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銷機構會向投資者收取認(申)購費、贖回費等銷售手續費,而後由基金管理公司與代銷機構按照代銷協議約定的分成比例劃分銷售手續費。目前,認(申)購費全部由代銷機構獲得,贖回費中除根據法規規定應記入基金財産的部分外,大部分也由代銷機構獲得。對於代銷機構取得的銷售手續費徵稅問題,目前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已基本認同基金行業的觀點,在實際徵稅時不將基金銷售手續費確認為基金公司的收入並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但是,由於現行稅務法規對此沒有明確,如果將來某些地方稅務機關對基金公司銷售手續費進行追溯徵稅,會對基金公司的正常運作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儘早出臺相關稅務法規對此問題進行明確。

  此外,按照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目前基金公司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低於基金管理費收入的10%。目前,基金公司對風險準備金採取稅後計提方式,而其他金融行業如保險公司的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中國銀聯的特別風險準備金等,採取稅前抵扣的方式進行計提。他建議,稅務部門應出臺相關規定,允許基金公司參照上述相關金融機構的做法,採取稅前抵扣的方式計提風險準備金,以有效降低基金公司的稅負,提高基金公司計提風險準備金的積極性。侯外林還建議稅務部門根據基金行業發展的新情況,全面梳理和完善基金業現有的稅收法規制度,統一理財産品的稅收徵管標準,創造公平、合理的稅收環境,促進我國基金行業的發展。

  推動養老金延遲納稅制度

  他還指出,目前我國養老基金對資本市場參與程度非常低。在發達國家,養老金是資本市場和證券投資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其中有效的稅收制度對推動養老金健康發展發揮了關鍵性作用。

  造成目前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國內將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養老金視為工資薪金收入,需要在進入養老金賬戶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國外對養老金實行延遲納稅制度,只有當員工因退休或其他原因從養老金賬戶提款時才徵收相應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從而減輕了員工實際稅負,有利於調動企業和員工繳納養老金的積極性。他建議借鑒美國401K(企業養老保障)和IRAs(以個人退休賬戶為基礎的個人儲蓄退休保障)等稅收制度安排,進一步完善我國養老金稅收制度,實行養老金個人所得稅延遲納稅制度,以提高企業和員工繳納養老金的積極性。

  另外,考慮到目前我國對國內投資者取得的買賣證券差價收入都不徵收資本利得稅,而且追溯徵收資本利得稅會對QFII運作造成較大影響,在稅務核算上也存在一定操作困難。侯外林建議,稅務部門遵循境內外投資者統一公平稅賦原則,明確對QFII不徵收資本利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