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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制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4日 2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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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用車管理職責進一步明確

  本報訊 財政部日前制定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部門對公務用車的管理職責,並對車輛的配備更新計劃、購置費用、運行費用等做出規定,以規範和加強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辦法》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領導幹部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用車。

  《辦法》明確,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一般公務用車和部級幹部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分別歸口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編制;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由各部門負責編制;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其他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由地方各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公務用車購置費用預算編制、運行費用預算編制也按照上述原則在各有關部門之間歸口管理。

  《辦法》指出,公務用車預算下達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經財政部門審批。資金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年度終了,各部門在編制部門年度決算時,應當統計匯總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公務用車增減變動和預算執行情況,並就有關情況作出説明,報送財政部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批復本級各部門年度決算、匯總編制本級和本地區部門決算時,應當統計匯總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增減變動和預算執行情況,並就有關情況作出説明。財政部在匯總編制中央本級和全國部門決算時,負責統計匯總中央本級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增減變動和預算執行情況。

  《辦法》還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計劃、購置費用、運行費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