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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國企須退出營利性領域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4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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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企改革的終極目標是將國企轉變為非盈利性公共企業,建立國有資産的憲政治理架構

  【財新網】(記者 陳璐)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課題組新近發佈的《國有企業的性質、表現與改革》(下稱《國企報告》)提出,國企近期改革方案應當圍繞打破行政壟斷,取消無償或低價佔有和耗費國有資源的特權等重要方面而設計。國企終極改革目標是轉變為非盈利性公法企業、建立國有資産的憲政治理架構。相關論述摘錄如下:

  迄今為止,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質是國有資産的資本化,即通過對國有資産經營而獲取利潤。因此,當國有資産不斷顯現資本的屬性,政府也就逐步成為人格化或機構化的資本。從這種意義上講,政府和私商無本質區別,也要求將國有企業“做大做強”。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以國有資産資本化為特徵的國有企業改革,其歷史使命將告終結。理由在於,國有企業不僅具有相對的低效性,而且更為關鍵的是,國有資本在營利性領域的繼續存在,已對並必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動力——競爭的充分性與公平性——以及社會正義構成嚴重的威脅和損害。總之,國有資本愈加顯現對於整個社會的不經濟性。

  國有企業的近期改革方案,應當圍繞打破國有企業的行政壟斷、規範國有企業的行為這兩個重要方面而設計。其意義在於,促進不同經濟主體充分、公平地展開經濟競爭,從而更好地實現我國的社會正義、提高經濟效率。

  在打破行政壟斷方便,應當清理行政規定,規範政府行為;審查現行法律,做出適當修正;破除行政壁壘,加強公平競爭。在規範國有企業行為方面,應當改善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完善國有企業的分配製度;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管。

  國有企業的終極改革目標有兩個。其一,將國有企業轉變為非營利性公法(公共)企業,國有企業將不以營利為目標,而以公共利益為目標,這就限定了國企存在的範圍與邊界,也給定了國企作為公法企業的性質,它的創設、管理、運營和退出等必須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在公共監管下進行;其二,建立國有資産的憲政治理結構。國有資産歸公眾所有。人民代表大會(而非行政部門)理應代表公眾性質國有資産的所有權。屆時,國有資産的治理屬於公共治理的範疇。

  為此,需實現由收入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國有資本(國有企業)從營利性領域退出,國資委作為公法企業的監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