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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個稅法”傳遞“強化再分配”信號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14: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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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人們對收入差距過分拉大,特別是導致過分拉大的不合理原因高度關注。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需要政府對收入狀況進行宏觀管理和合理調控,針對初次分配結果作再次分配,而稅收正是調節收入分配的一種重要工具

  昨天,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提出進一步減輕中低收入者稅收負擔,為此建議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並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這是政府“強化再分配”的一個鮮明信號。

  眼下,人們對收入差距過分拉大,特別是導致過分拉大的不合理原因高度關注。保持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正,需要政府對收入狀況進行宏觀管理和合理調控,針對初次分配結果作再次分配,而稅收正是調節收入分配的一種重要工具。

  當前再分配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在再分配方面存在包括稅收在內的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項——

  ——收入稅存在一定程度跑冒滴漏。從企業戶看,大型企業收入稅徵繳情況普遍好于中小企業;從居民戶看,一般工薪階層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普遍好于高收入戶。據調查,現在地稅企業所得稅採用查賬徵收的比重過小,核定徵收尤其是採用定額徵收方式的比重過大,應當借助信息技術,儘快對企業所得稅實行精細化管理。另據了解,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徵繳意識淡薄、行動不力,始終是一些地方的稅收薄弱環節。

  收入稅徵繳具有雙重的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政府不僅以此對企業和個人的初次分配收入進行調節,而且所得稅收是下一步轉移支付的重要財源。因此我們必須充分重視收入稅的徵繳效果。

  ——現行財産稅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開徵的財産課稅稅種有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契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較多,但徵稅範圍過窄,對轉移財産則缺乏相應的稅種調節,同時減免稅過多。隨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村也出現了大量營業、出租用房,但它們還不在納稅範圍內,造成了農村房地産稅的流失。計稅依據也不合理,房地産市場開放後,許多房産實際價值已成倍增長,目前的計稅依據不能正確反映房地産變動中的價值、土地的級差收入和土地、房産的時間價值。

  更需關注的是,由於財産稅的地位不突出,財産稅在我國整體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很低,弱化了收入再分配功能。我國財産稅佔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最高不過15%左右,而美國的這項比重高達75.43%。財産稅理應成為政府對居民收入進行調節的重要工具。

  ——社會繳款需改進完善。社會繳款實際上是一種“延期支付”:居民為在當前和未來維持收支平衡、保證生活穩定,需要社會保險金的支持,包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退休保險等。而獲得社會保險金的前提,是按規定向政府組織的不同社會保險計劃或各單位建立的基金繳款。我國社會繳款的主要問題是覆蓋面不全,而且繳費標準不同,結果社保在地區之間的可轉移性差,給居民帶來不小麻煩。現在,正規就業部門覆蓋面全、繳費待遇高、各項社會保險齊全,而非正規就業部門覆蓋面低、繳費待遇低、各種社會保險不全——如此“再分配”,反而成了“逆向調節”。

  ——社會福利水平偏低。社會福利是居民從政府獲取的、維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兒福利、殘疾人福利、廉租房和公租房福利、撫恤金、老年護理、醫療救助金和教育救助金等。我國現在的社會福利水平偏低,沒有形成與國民經濟發展的聯動機制。社會福利項目水平的調整,現在多為一事一議,缺乏系統考量。

  堅決扭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

  財政稅收是溝通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橋梁。在“十二五”期間,我們要加大財政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特別要強化再分配機制;努力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堅決扭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

  從收的角度看,一方面要繼續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促進擴大內需和經濟結構調整。中小企業稅負和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負水平應進一步降低,比如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強稅收徵管和非稅收入管理,嚴厲打擊偷騙稅行為,做到應收盡收。

  從支的角度看,要不斷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有保有壓,把錢花在刀刃上——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壓縮公用經費;繼續向“三農”、民生、社會事業等領域傾斜,支持節能環保、自主創新和欠發達地區的建設。

  今後的重點工作大致包括:

  ——繼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不斷增加用於促進就業的投入。要利用財稅杠桿努力拓寬就業、擇業、創業渠道,鼓勵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要加強職業技能培訓,重點提高農民工和城鄉新增勞動力的就業能力。

  ——加快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紮實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到2012年擴大到100%的縣。加大財政投入,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加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建立健全養老社會服務體系。

  ——把住房保障體系納入公共財政範疇,滿足群眾的基本住房需求。

  ——加大財政對醫療衛生的投入,逐步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的財政補助標準。

  ——利用公共財政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加快推進中西部地區初中校舍改造和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儘快使所有學校的校舍、設備和師資達到規定標準。鼓勵優秀教師到農村貧困地區從教。以就業為目標,整合教育資源、改進教學方式,著力培養學生的就業創業能力。(楊宜勇 作者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