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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0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近些年來,有關個稅改革的話題並不少見。令人遺憾的是,很多話題都會集中到個稅起徵點上,似乎只要起徵點調整了,一切問題也都解決了。而就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現狀來看,個稅制度在公平性方面的問題,遠不是調整起徵點那麼簡單。
很顯然,制度設計不規範、不科學、不合理,是現行個稅制度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發揮的最大難題和缺陷。我們注意到,現行個稅制度在設計上是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也就是説,只要個人的收入超過了起徵點,就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設計的前提是,社會財富分配基本公平、就業狀況良好、行業收入差距不大,而一旦不能滿足這樣的前提,那麼,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缺陷就會暴露無遺。以兩個家庭為例,在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家庭就業人數越多,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越少,反之則越多。如此,個稅的公平性還體現在什麼地方呢?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根據家庭情況採取不同的扣除標準,多年前就有專家學者提出這些觀點,我們當然希望個稅改革能在這方面取得實質性突破。
制度設計的另一個缺陷,表現在個稅的免徵和扣除範圍上。按照現行制度,包括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內的部分行業、團體、單位,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都享受了扣除補貼、津貼,甚至紅利的優惠,且扣除的比重較大。相反,企業則是全口徑收繳。也就是説,企業員工是個人所得稅稅負最重的群體。而對於大多數企業員工來説,原本收入水平就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等有差距,再剔除個人所得稅,收入差距就更大了。此外,也有分析認為,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對包括工薪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在內的11個徵稅項目採取不同計徵辦法,致使很多高收入甚至富裕階層繳納的個稅比重相對較低。因此,這樣的所得稅制,難以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
不僅如此,個稅制度在稅率級數的設計上,也存在缺陷。現行制度不僅累繳級數過細,且級差過小,尤其是前三級,差距竟然只有500元、1500元和3000元,這樣的級差,對中低收入階層來説,顯然是不合理的。在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 “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級次級距”。雖然有關稅率級次級距如何調整,目前仍不得而知,但是我相信,稅率級次級距的調整,應該能給中低收入階層減輕稅負。
從執行層面來看,現行個稅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也常常會出現一腳深一腳淺的問題,即對工薪階層執行比較嚴格,而對非工薪階層,特別是收入比較靈活的人群,如明星、專家學者、多頭兼職人員、有灰色收入的權力階層以及壟斷企業以紅利、股權收益等獲得的收入,執行到位性很差,偷、逃、漏稅現象十分嚴重。這也是有報道所説的“個稅收入70%以上都來自於工薪階層”的主要原因。個稅制度在執行中,應該嚴查偷逃漏稅的行為。
此外,對於個稅的徵收使用,之前也有專家提出能否專款專用?比如,將個人所得稅形成的收入,用於彌補社保基金缺口等。當然,對於個稅的徵收使用,涉及國家對稅收的統籌安排問題,在我看來,對於個稅的使用,如果能透明一些,告訴公眾這些錢花哪去了,爭議或許就會少一些。
總之,對個稅改革問題,切不可過度看重起徵點的調整,而應當跳出起徵點,從制度的設計、內容的補充、範圍的界定以及徵收手段的完善等方面進行全面改革,以切實提高個稅制度的公平性,讓中低收入階層受益,真正發揮個稅制度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