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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徵個人所得稅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2日 1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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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武漢市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存量房轉讓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從3月1日起武漢將開始對個人轉讓非住宅財産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及土地增值稅 。同時採取“先稅後證”的方法,必須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出具免徵證明,房産管理部門方可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先稅後證”聯合控管

  根據該通知,對單位轉讓存量房和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依法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採取“先預徵,後清算”的方式進行聯合控管。由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的房産管理部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負責徵收。徵收稅務機關以房地産轉讓評估價格或者成交申報價格,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計稅依據,依規定先預徵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憑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到房産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武漢市現行土地增值稅預徵率為:普通住宅預徵率為1.5%,非普通住宅預徵率為3%,非住宅類房地産預徵率為5%。

  按應納稅額的20%查賬徵收

  對個人轉讓非住宅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採取查賬徵收,依應納稅所得額的20%計徵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計稅價格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仍按此前的相關規定,對屬於不徵稅範圍的贈與人、受贈人辦理相關手續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不屬於不徵稅範圍的受贈人和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

  此外,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