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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2日 08: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胡德平
今年兩會,我準備提個土地制度的提案,我們贊成如何維護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沒有必要把集體土地再變性為國有土地然後才能搞基本建設,才能搞商業用地。
在我國城市化、城鎮化的進程中,城區要不斷發展,城鄉接合部便不斷擴大,所以政府就要不斷圈地。現行的一般做法是,政府在劃定擴大城市面積的規劃用地以後,國家即用徵收的辦法,把待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全民所有的國家土地。
現在説,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徵收農民的集體土地。但若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是用於商業開發用地,合法嗎?用補償性低價收購,再通過“招拍挂”的高價售出,合理嗎?這種權益的不對等轉移,既造成了城鄉土地産權的矛盾,還引起大量的群體事件和腐敗的滋生,又使城鄉接合部房地産的價格飆升不止。
現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是“公共利益”, 如何縮小徵地的規模,怎樣多以徵用土地的方式,也即政府租地的方式,推進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這還需政府深入考慮。
我們説中國改革開放30年之前,所有的錯誤、所有出現的偏差都可以追溯到對農民和對土地的態度上。如果改革開放30年以至再往後,在城鎮化過程中、在農民土地上再發生問題的話,我們的執政成果就會打折扣。
如果確保農村開發用地的所有者權益,充分體現農民的主體作用,又能按照統籌城鄉規劃,由擁有集體土地的村民組織與一切市場主體商談土地的商業開發利用,把土地增值的收益部分真正留給農民,以上問題即可以從根本上得以解決。上世紀的鄉鎮企業、民營企業、珠三角農村的招商引資,以及農村出現的小城鎮——華西村、南街村、橫店村、龍崗鎮,就是這麼發展起來的。
我認為要嚴格限制政府對農村集體土地一次性徵收。對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公益性用地時,一般應採用政府徵用的辦法,持續付給村民組織租金。明確村民組織所屬的開發用地的權益,並可自主進入統一的城鄉土地市場。
農民只有對土地擁有所有權,才能成為土地的主人,收取租金。農民獲得的分紅、企業二次返利的權益都派生於自己的土地的所有權。工商業可以使用農村整治節約出來的土地,政府建設用地也可以使用。這種使用,一言以蔽之,就是租而不是一次性買斷,不是農村土地性質的改變,讓農民永遠保持集體土地所有權,這種做法合乎神聖的憲法,保證了農民的長遠利益、根本利益。有此保證,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才有可能健康進行。
這樣還可以把政府的土地財政打下去。租農民的地,不用把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再通過政府招拍挂。另外,地價下來了,房地産的價格也就下來了。村辦企業也採取租地的形式,即使企業破産了,土地還是農民自己的。
如果在改革開放中造成了大量農民失地,或者農民進城又沒有長期具體的工作來保證的話,改革就很容易起到負面作用,這是有危險的。我們在提案中呼籲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應該同地同價同權。
(本文摘編自2011年第7期《中國經濟週刊》專訪內容,作者係全國政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