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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首度考核中央部門集中採購機構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22: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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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下設的3個集採中心被列為考核對象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中央部門集中採購機構于近日首次納入中央集中採購機構年度考核範圍。

  記者日前從財政部了解到,此次考核是自《政府採購法》頒布以來對中央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的首次考核和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的第二次考核,考核對象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和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等3個中央集中採購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集中採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採購中心和海關總署物資裝備採購中心等3個中央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為配合此次考核工作,財政部于日前印發了《關於開展2010年度中央集中採購機構和中央部門集中採購機構考核工作的通知》財庫〔2011〕19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包含2010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機構考核方案、2010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機構考核標準及2010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工作質量採購人(使用人)滿意度調查表等8個附件,對本次考核工作進行了詳細部署。

  據了解,此次考核旨在全面掌握2010年度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的基本執行情況,提高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機構依法代理採購的意識,重點查找執行法律制度、操作執行和內控機制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環節,完善政府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運行機制,推進政府採購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按照《通知》中的考核工作安排,本次考核採取定性與定量、自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從2011年2月10日開始,到4月底結束,具體分為自查、現場考核、匯總及報告、公佈考核結果4個階段。考核結束後,財政部將對各考核單位進行綜合評分,並依據得分評定不合格、合格、良好和優秀4個考核等次。

  財政部要求,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機構要高度重視此次考核工作,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考核意見改進工作的,要追究被考核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及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違反考核工作紀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考核小組成員,也將追究其責任。

  據了解,2010年2月1日至4月19日,財政部首次對中央集中採購機構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此次考核發現了中央集中採購機構在採購文件編制、集中採購執行協議供貨和內控機制建設等方面的問題。考核結果公佈後,財政部督促相關單位就考核中查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業內人士認為,這次考核對於推進和深化中央單位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記者了解到,目前,各中央集中和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已按照考核安排進入自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