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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邢先生在網上賣了兩個數碼産品,結果兩個快遞都丟失,自己蒙受了高額損失,而快遞公司以其未保價為由,只願賠償400元了事。昨天,在東城法院法官的調解下,快遞公司最終賠償了邢先生1300元。快遞丟件的問題已屢見不鮮,消費者維權不能每次都通過打官司來解決,如何妥善處理快遞丟件問題,急需解決。
邢先生的本職工作就是律師,工作之餘通過網絡賣些數碼産品。邢先生在網上出售一台數碼攝像機和一台MD播放器,分別被黑龍江和上海的兩位買家看中,分別以1128元和620元的價格成交。邢先生隨後聯絡了使用多次的快遞公司,將貨物發給賣家。但幾天后,邢先生接到兩位買家電話,稱都沒有收到快遞。邢先生隨後與快遞公司聯絡,快遞公司確認貨物丟失,答應賠償,但每件貨物只能賠償200元,邢先生認為與貨物實際價格出入太大,一直沒有同意。
快遞公司的業務經理高先生表示,邢先生在快遞貨物時未作保價,按照國家郵政法的賠償標準,他們只需賠償高先生所付運費的3倍,也就是24元,即使按照快遞行業的服務標準,他們也只做5倍賠付即可。“我們公司的標準是10倍賠付,看在又是老客戶的面上,我們才答應賠償400元。”
昨天,在東城法院法官主持調解下,雙方最終在庭前達成了調解協議,快遞公司願意賠付邢先生兩個産品共計1300元損失。
7個月僅挽回部分損失
記者了解到,從快遞丟失,到昨天庭前獲賠,賣家邢先生前後耗費了7個月的時間,才挽回了部分損失,其間耗費了大量物力、精力。雖然快遞前可以通過保價來避免貨物丟失的損失,但是多數消費者都不願做保價,“保價要交3%的費用,我賣的東西,都沒這麼多利潤。”
政協委員安建軍在今年北京市兩會時就提交了提案,安建軍表示,快遞業的門檻不高,首先就應該設立準入機制,效倣旅遊業的管理方式,快遞公司交納保證金,如果出現問題,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用保證金賠付消費者。此外,快遞人員在收件時,應查驗貨物,先簽字後驗貨的霸王條款,也應廢止。
晨報首席記者 王彬
一中院發佈:春節後快遞糾紛增長
晨報訊(記者 武新 通訊員 徐碩)春節過後,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快遞服務糾紛案件呈現增長。昨天,市一中院法官分析快遞易産生訴訟糾紛的三種情形:
第一,快遞公司忽略節日期間的交易特點,春節期間仍沿用原來的條款,忽略節日期間可能遇到的履行障礙,一旦不能按時履行義務,就會導致糾紛;第二,快遞公司對長期合作的客戶會在費用上給予較大優惠。一些客戶在春節前後臨時選用新快遞公司,簽訂長期合同。當原快遞公司正常營業後,這些客戶就不再把業務交給臨時選用的快遞公司。快遞公司為搶佔市場,往往忽略審查對方訂約意圖易産生糾紛;第三,在一些案件中,客戶和快遞公司發生爭議後,快遞公司通過扣留客戶的郵件等不當方式防止損失,也有客戶對已發生的快遞費用不及時結清,作為談判的砝碼,均無助於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