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政府創投引導基金需要向海外取經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1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撰稿 趙勇

  最近兩年,國內各地政府引導基金可謂風起雲涌。政府引導基金是政府主導的為了投資其他基金而設立的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以PE/VC等直投基金作為主要投資對象。直投基金的投資組合是一系列科技項目企業。海外成功模式的經驗表明,通過政府引導基金的運作,將大大提高政府對産業的宏觀調控能力,推動創業企業技術創新及産業結構的順利調整。但國內政府引導基金要達到這個效果,還需學習與秉承海外成功模式的精髓。

  先看世界風險投資“鼻祖”美國,其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計劃是在沒有任何風險投資發展歷史借鑒的前提下,政府出資引導民間風險投資活動的實踐摸索。美國SBIC計劃堅持“讓利於民”的原則,從而帶動了私人資本投資中小企業的熱潮,最終促成了美國風險資本市場的形成,確立了美國在世界風險資本市場上的領先地位。

  而“讓利於民”的前提,則是政府引導基金本身必須引入市場化基因。澳大利亞的例子就很典型,其通過政府和政府控股公司直接出資風險資本市場的做法,歷經多次失敗經歷後,終於明白有所為有所不為的道理,澳大利亞政府於是推出IIF計劃,即政府和政府控股公司退出主體的風險投資市場,只做兩端,一端填補種子階段企業的融資真空,目的是加大對早期階段創新企業的支持,糾正風險資本市場自我運行的市場失靈,故而政府資助力度大、期限長,且目標主要定位於國內市場;另一端建立專門為中小型企業籌集資金的二板市場,即企業市場(Enterprise market),進一步為風險投資退出提供了方便之門,使首次公開發行成為澳大利亞風險投資的主要退出方式。

  與其他國家相比,以色列的風險投資在90年代末到21世紀初的時候對其國家GDP的貢獻是最高的,一度超過GDP的2%。在1998年至2003年間,以色列從國外引入的風險投資總計在82億美元左右,全部投入高新技術産業,人均風險企業數量居世界第一。以色列的政府引導基金在其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以色列的政府引導基金具有鮮明的運作與管理特色。政府引導基金的經營運作並不由政府或由代表政府的方面掌控,而是交給富有母基金投資管理經驗的市場化的管理團隊。並且政府許諾在一定時期會退出,讓社會資本以成本價或確定的一個較小的收益率收回政府股份。在市場化管理的同時,以色列政府具有明確的目的性,要求政府引導基金必須投資于針對種子期或早期投資的創投基金。

  目前我國的政府引導基金運營模式有三大特徵:其一,引導基金都是政府出全部的錢,挂在地方財政性投資公司、國資創投公司或者是財政廳名下;其二,由於引導基金的“地方財政”性質,在進行“引導”前一般會提兩種要求:一是要求基金註冊在本地,二是約定所募資金多少投資于本地的比例;其三,引導基金投資較分散,其承諾的最高投資比例一般僅20%到30%。在這三大特徵指引下,各地都將政府引導基金當作新的招商引資來積極推進。引導基金的管理極少通過公開招標的市場化方式來選擇專業機構,而是靠政府直接管理,或交給當地政府背景的國資公司,投資決策過程多采取政府多部門聯席會議等。濃厚的行政色彩,實際上既擋住了更多民間資本參與創投基金,也很難辨別優質的創投基金管理團隊。PE/VC業界的共識是:全部由政府出資的政府引導基金,非市場化的管理,將使政府投入的財政資金存在“覆水難收”的風險,也恰恰是滋生尋租腐敗等弊病的“溫床”。

  十二五期間,各地政府都會加快發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引導基金,預計5年內將達到600家政府引導基金、投資規模3000億。因此更需要防範政府引導基金的風險,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解決政府引導基金在商業性和公益性之間的衝突。海外成功模式對我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啟示是:

  政府引導基金應該本著讓利於民的目標,不以盈利為目的,才能吸引和帶動更多的民間資本投身我國的風險投資;而不是借“引導”之名,行政府、國資“強強聯手”之實,與民爭利,甚至形成新的不正當壟斷。讓利於民,即當政府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運作産生利潤,政府只拿比較低的固定回報、或是以銀行貸款利率讓民間資本收回政府出資,也就是政府引導基金不參與子基金按比例的分紅或者是收益分配。在此前提下,政府引導基金才有可能真正成為金融創新與戰略性新興産業的引導者。

  (作者為上海創投資深高級經理)